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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惩治

发表于 2015-9-21 22:38: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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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准确把握打击重点,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赔偿案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最高法发布该项《意见》。《意见》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内容:
1
一是充分认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
2
二是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涉众型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3
三是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准确把握打击重点,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赔偿案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
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保障。针对近年来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屡有发生的严峻形势,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加大对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用严肃、严格、严厉的责任追究和法律惩罚,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准确把握打击重点。
结合当前形势并针对犯罪原因,既要重点惩治发生在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电梯、煤矿、非煤矿山、油气运送管道、建筑施工、消防、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及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更要从严惩治发生在这些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
既要依法追究直接造成损害的从事生产、作业的责任人员,更要依法从严惩治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既要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更要从严惩治因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处罚而又违规生产,关闭或者故意破坏安全警示设备,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证据,通过行贿非法获取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等情节的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
3依法妥善审理与重大责任事故有关的赔偿案件。
对当事人因重大责任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对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因重大责任事故既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其财产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因重大责任事故遭受损失而无法及时履行赡养、抚养等义务,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依法支持。
4
四是做好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妥善审理涉农案件,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从严惩治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5
五是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破坏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切实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
6
六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司法建议、司法调研工作,做好人民法院自身安全工作,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人民法院报记者就《意见》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背景?
答:安全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公共安全领域的隐患仍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等问题突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安全问题,把维护公共安全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意义,科学分析了公共安全形势,明确指出了当前维护公共安全需要重点做好的各项工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共安全的重任。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有力保障公共安全,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制发《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充分认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当前公共安全形势,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推进新形势下公共安全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
问: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
答: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公共安全,应当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坚持立足本职。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案件,案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也凸显社会安全的风险点,要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判,惩治犯罪、化解矛盾、防范风险。
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入手,扎实做好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等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公共安全的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相关案件审判工作。
三是要延伸审判职能。综合运用庭审直播、案例发布等方式,增强案件裁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开展法制宣传和公共安全教育,推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安定的深层次问题。
问: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举措?
答:近年来,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屡有发生。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以及近期一些地方接二连三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面临严峻形势。
血的教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加大对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用严肃、严格、严厉的责任追究和法律惩罚,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要准确把握打击重点,重点惩治发生在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电梯、煤矿、非煤矿山、油气运送管道、建筑施工、消防、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及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从严惩治发生在这些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切实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并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赔偿案件,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权,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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