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91|回复: 1

新闻不自由,谁能不遭整“刘虎”的暗箭

发表于 2015-9-22 01:20: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新闻不自由,谁能不遭整“刘虎”的暗箭(转帖)
      曾几何时,新闻记者是一个多么让年青人向往的职业,特别是能做到调查记者这样的职位,让许许多多从事这个职业的人敬如神明。他们可以凭借职业的优势,满足老百姓的知情权,还能够对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监督官员、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一言一行,督促他们洁身自好、勤政为民。可是,类“刘虎”事件时有发生,所谓的舆论监督变成了实实在在的笑话。
    几年前,刘虎被抓,全国上下一篇唏嘘之声,特别是那些号称正义凛然、主流权威的媒体,不但未对刘虎的遭遇发出哪怕是呻吟般的呼吁,反而是集体沉默。与之不同的是,同样是一家媒体的记者,陈永洲被抓的待遇和刘虎却截然不同,新快报对陈永洲的袒护、高调与对刘虎的冷漠、失声简直是天堂与地狱之别。然而,陈永洲这个混球并未给新快报长脸,反而是刘虎这个傻蛋维护了新快报及全国媒体的声誉。
    履行舆论监督的行为人被抓,其实是一小部分当权者破坏和阻碍我国《宪法》中所赋予公民行为人的法律权力。《宪法》第22条、第35条中所规定的条款,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同时,也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对那些违法犯罪、贪腐受贿、知法犯法、肆意妄为,破坏社会经济发展的个人或者集体进行有效的监督。
    “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当年以这三项罪名的名义对刘虎进行了抓捕,并施以刑事拘留。然而,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审讯、威胁,最终于以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在毫无实际证据的情形之下,检察机关不得不让刘虎取保候审。事实就是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强加在刘虎身上的三项罪名。一年多之后,检察机关不得不做出“不予起诉”刘虎的决定。
    此时,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何公安机关在没有切实证据等情况下对刘虎强制扣押,究竟是谁给了他们任性妄法、肆意妄为的权力?滥用警权,对公民造成的伤害不得不让民众认为,是因为刘虎实名举报过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原重庆副市长马正其、上海高法院长、原贵州公安厅长崔亚东、陕西省副省长、原公安厅长杜航伟,以及参与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而造成的恶果。随着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被双开,这些被举报后再无下文的人是不是陷害刘虎的幕后黑手?
    我们一直在提倡“新闻自由”,可是我们的“新闻自由”却一直被冠以相对自由的名头履行着舆论监督的职责。在新闻相对自由的大环境之下,还有谁会步刘虎的后尘,遭遇各种各样的暗箭伤害。
    虽然不起诉刘虎,但一些别有用心的部门还在继续掩盖犯罪事实,对于刘虎及其律师后续公布的真相、言论等行为一致遭到当局的管控和监视。这与当初官方媒体高调宣扬抓捕刘虎的情形不同,此时的低调更是让所有媒体人,甚至整个社会都感到恐惧,他们究竟想掩盖什么,未来的结局会不会生变,恐怕谁也没有办法掌握这种无声的恐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24 12:46:35 | 查看全部
谢谢初老师的支持!问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