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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对1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罚没合计20亿

发表于 2015-10-24 06:35:2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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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编辑:东方财富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拟对12宗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操纵市场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既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了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将继续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有媒体报道,近期部分地方原油交易平台异常活跃,这些平台违规开展原油合约杠杆交易,致使投资者亏损严重。请问证监会对此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我们关注到了媒体的有关报道。对于部分地方原油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我会高度重视,在以往工作基础上,近期又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时将投资者的投诉举报函转相关省市政府,要求高度重视,认真核查,妥善处理;二是针对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地方原油交易平台,约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会商,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规范,并加快建立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三是向各地政府通报与相关省市政府工作部门会商情况,要求各地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交易场所监管,引导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会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持续督导各省级政府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商品类交易场所真正回归到现货市场,并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打击涉嫌犯罪的“黑平台”。
  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媒体报道和群众举报,目前仍有地方原油交易平台等商品类交易场所存在违规开展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的问题,其交易活动蕴含着很大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地方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前,要仔细了解其交易规则、交易方式,发现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请不要参与,以免造成财产损失,并请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打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活动工作。
  2、问:距7月27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结束快3个月了,请问该办法什么时候正式发布?
  答: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推动创新创业,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功能作用、监管体制、监管底线、市场规则和支持措施等作出了规定。2015年5月中下旬,我会就草案征求了各省级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6月25日至7月27日,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从反馈意见看,各方认为目前出台监管办法十分必要,并赞同草案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一些单位和个人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汇总整理和认真研究,对其中合理可行的均已予以采纳。目前我会正在抓紧会商有关部委对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下一步拟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3、问:7月3日证监会公布“证监法网”行动第五批案件之后,就没有集中公布过此后法网行动的相关信息,请问包括后续4家券商被罚的案件是否都是法网行动的成果?能否介绍一下法网行动最新的情况?
  答:为聚焦监管转型、及时回应各方关切,我会于4月24日启动“证监法网”行动,180天内已集中打击七批共106起重大案件,其中过半已陆续进入行政处罚与发布环节,22起集中移送公安机关,对93名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除已发布的前五批案件外,我会于8月6日部署第六批16起场外配资违法违规案件,涉及3家网络公司、8家配资公司及5家证券期货公司。针对股市异常波动期间的重要交易日、关键时点、重点账户,滥用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的行为,又部署第七批共计30起操纵市场案件。上述案件处理结果已自9月11日起陆续发布,今日发布的12起操纵市场案件也是其中的部分。下一步,我会将采取专项执法与常规案件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对各类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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