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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中铝某分公司工电段通讯班的技术骨干郝师傅主动抢修通讯设备故障,因未确认测试,导致故障未完全排除而遭受处罚一事引发众人热议。对此事件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若不按管理制度对工作“失误”的员工进行处罚,制度就形同虚设,起不到警醒、震慑作用;二是企业不管原由,只要员工工作有“失误”就按制度进行处罚,方式太不尽人道。兼合两者,我认为,处罚对与否主要取决于制度的科学性。
员工在工作中因“失误”引发事故被处罚的事件不为罕见。2014年,某国企煤矿的班组员工井下作业时,老员工陈师傅见快到下班时间,滋生出抢工图快的心理,在没有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的情况下,置组长的安全提醒不顾,只简单进行临时支护,就冒险打顶板锚杆作业。因疏忽大意,脱落的矸石先砸在锚杆机上,再砸在陈师傅的身上,造成三根肋骨骨折、右腿粉碎性骨折的恶性事故。事后,全矿停产整顿一天,对事故责任人依照相关制度进行了处罚:领班队长和组长双双降职,每人处罚5000元,并在全矿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处罚正在治疗中的陈师傅4000元,责令其停职自省6个月;班组其他员工因连带责任每人被处罚2000元,并取消班组全年推优评先资格。对于矿上对此次事故的处罚,大多数人表示认可,但也有员工认为,事故当事人受罚是应该的,责任领导连同受罚也情有可源,但班组员工分工不同,让他们连同受罚就不合理,这样的制度让人干不起劲来。
矿上对事故的处罚不难让人看出,处罚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员工工作情绪。其实,任何一次因员工“失误”引发的事故,损失最大的终归是企业。如果企业一味地在事故发生后对员工进行制度处罚,以此来警醒、震慑员工,那只是治标不治本。可不用处罚制度来对员工进行管束,员工又会任意蛮干,引发事故。可见既然事故已发生,采取制度处罚是必须的。但罚,要罚得人心服口服!若处罚之后存有争议,则说明制度存有缺失。企业要想从根源上“对症下药”,就得从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着手。
众所周知,企业建立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行为,使企业各项活动行之有效地开展,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事实上,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规章制度采取的是单保护制,即只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这种导向下,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基本上是按照投资方的意愿而定,极少听取员工的意见。显然,这样制定出来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不接地气、存在着不合理性。如果坚持对不合理制度进行强制执行,员工若因工作“失误”被罚,势必产生两种情形:
一、员工对处罚口服心不服,心存抵触情绪,给以后的工作埋下隐患;
二、员工因不满处罚,选择跳槽,使企业发生缺员,不得不新招员工。这样一来,企业不仅要增加新的培训上岗费用,还要背负新员工因技术经验不足而导致安全系数降低的风险。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能有效地给班组员工为“失误”打“预防针”呢?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说:“要搞有用的制度,要靠制度不给员工犯错的机会。”
王健林高度重视万达集团的制度建设,平均每两年他就要组织各部门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万达集团之所以能挤身中国企业500强,与王健林对企业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密不可分。他的成功从侧面告诉大家,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修补完善。企业只有依附于科学的管理制度,才能让员工将“失误”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让管理见成效,让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升。
如今,社会在进步、国家在前行,随着国企深化改革的步伐日益加大,科学化的制度改革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如果企业在制定制度中,既能站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又能多为企业职工利益考虑,多征集他们的建议,以互利双赢为出发点,对不健全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使其符合企业的变革与创新,就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有用制度”,就会让员工发自内心想把活干好、干漂亮。企业员工则要树立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不要把“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定论混淆视听,影响工作。而要坚信只要认真去做,就没有做不到。要通过努力学习来提升自身素养、提高业务知识、增强责任和担当意识,以用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来杜绝“失误”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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