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刑法修正案的几个法条(1)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了很多法条,还废除了一个罪名《嫖宿幼女罪》。
为何要废除嫖宿幼女罪?该罪名取消是加重了处罚还是减轻了处罚力度?幼女是指未满14周岁的女孩。废除嫖宿幼女罪好像是减轻了处罚,再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其实不然,不是减轻了处罚,而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1997年刑法增加了《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从确定那天起就争议不断,很多人强烈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为什么要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下面不妨摘录网上的一些内容。 设定幼女为触犯法律责任方。在强奸罪中,受害人是无法律责任者,但嫖宿幼女罪则将幼女设定为了性交易者,按照现行刑法体系就属于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者,不过是由于其年幼而在司法实践中不予追究而已。但是,不予追究是一回事,行为性质是一回事,嫖宿幼女罪已经对幼女行为给予了责任定性。在已经承认“幼女”这个范畴的前提下,这是很荒诞的,因为这样就意味着发生无性行为意志与具备性行为意志之间的悖论。
比强奸罪较轻量刑。辩护者认为强奸罪通常判决是在有期徒刑范围,直至死刑的判决通常需要考虑伤害等情节,因此嫖宿幼女罪仅仅判决有期徒刑并没有从轻。这属于闭着眼睛说话。既然强奸罪要考虑其他情节,针对幼女的性犯罪难道就不会发生伤害等情节?因此,嫖宿幼女罪比之强奸罪已经在立法层面属于了轻罪。加以该罪名将幼女设定为责任方,其量刑就已经被“暗示”为了从轻或可以从轻处理。
导致共同犯罪达成避罪、减罪。针对幼女的连续性行为在嫖宿幼女罪中被逃避,因为不存在轮流嫖宿罪名,而在强奸罪中,则可能构成极其严重的轮奸罪。此外,在强奸罪中,诱骗、强迫、提供场所等行为构成或可能构成共同强奸罪,而在嫖宿幼女罪中,这些行为人构成可能只要罚款就了事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这方面正是幼女被危害的重要基础,因为幼女被“嫖宿”通常是由这些行为人提供了共同犯罪基础,甚至可以认为就是主要的犯罪人,从而,对这些人不严厉打击,针对幼女的性犯罪就日益泛滥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