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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龄 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
  今年十月我在《经济学家周报》上发了一篇题为《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与不平等》的文章,讲了两点不成熟的意见,即平等竞争条件下的收入不平等,虽然是形式上的不平等,但却是本质上的平等;权力不平等条件下的收入不平等,既是形式上的不平等,也是本质上的不平等。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党和政府一再强调的创业创新应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现,才具有本质上的意义。就我的认识来说,党和政府提出创业创新发挥的只是引领作用,即使有相应的政策安排也是引导人们向着创业创新的目标前进。能够实实在在推动人们创业创新的不竭动力应该是市场的平等竞争。凡是市场平等竞争程度高的国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和效果也高;凡是市场平等竞争程度较低的国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和效果也低。美国是一个被公认为市场平等竞争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创业创新的程度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市场,也没有平等竞争,有的只是社会主义竞赛。改革开放打开国门一看,我国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实在太大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虽然不长,平等竞争的程度也不是很高,但毕竟有了市场和竞争,创业创新的程度明显高于计划经济时期。所以,我想就平等竞争与创业创新的关系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学术界的同仁。
  平等与竞争,平等是前提和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机会上的平等,就很难以形成竞争。对机会有利的人来说,他用不着竞争就能获利,因而不想参与竞争;对一个机会不利的人来说,即使他想通过竞争获取相应的利益,也难以获得相应的机会。所以,只有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人们才有可能参与和形成竞争。人们要想从竞争中获得利益,他就必须创业创新。劳动者如此,科技人员和企业家更是如此。劳动者如果不更新他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只是作简单的重复劳动,而不是创新劳动,他就不可能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竞争获得好的工作岗位和较高的收入。科技人员也是如此。一项技术推广应用之后,在它的生命周期内,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生命周期一过去,就不大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了。科技人员如果不创新技术,他就难以在竞争的技术市场上立足。企业家历来被认为是追求稀少性的创新者,并且通过创新而实现创业。没有一个企业家一生中只维系一个不变的产业就能在竞争的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人们能够在竞争中实现创业,他必然选择了一个创新的项目。所以,创业是通过创新实现的。从上述意义上说,人们之所以有创业创新的动力,本质上是靠市场的平等竞争推动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过来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平等竞争的程度不可能较高。每年国家投入的科技创新资金和科研经费不少,因为科技教育界的平等竞争程度不高,真正用于技术和研究创新上的数量不是很多。机会有利者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活动,能够获得很多的创新资金和科研经费的资助,他们的心思不是全部放在创新和研究上,而是放在如何跑通关系上,所以不大可能出好的创新研究成果。机会不利者虽然执着于创新和研究,由于得不到创新资金和科研经费的支持,也难以有好的创新和研究成果面世。再说,长期得不到支持的机会不利者,要么尽失信心,要么效法机会有利者,科技和研究上的创新不就难了吗?国家各种奖励评定的平等竞争程度也不是很高,能跑关系者有可能次等变优等;不跑关系者极可能优等变次等,或者名落孙山。前者通过获奖获得多种利益,后者尽管努力,却只能甘守清贫。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院士的评定了。这样的例子随处可拾,也就不再多举了。所以,在我国不把平等竞争放在一个优先的位置上,就难以谈得上真正的创业创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是有条件的,一是市场必须是完善的,二是法律必须是健全的。二者缺一,都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竞争。所以,要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实现创业创新,发出号召,出台政策,固然重要,但最根本的还是要在完善市场和健全法律上狠下功夫。如果各级政府把该由市场行使的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把通过平等竞争能够获得的市场权利变成通过寻租形式才能获得的行政权利,那么要在我国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那是几乎不可能的,创业创新的春天也就难以到来。中央政府似乎认识到了这些问题,而且在简政放权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并不意味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就能认真贯彻落实,“政策不出国务院”的说法就说明了这一点。如何通过改革形成一个上下一心、政令畅通和能够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政治行政体制,恐怕比出台一些支持创业创新的政策或号召更加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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