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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利益的,不一定合法,更不一定合乎道德,道德是最长远的利益,企业社会责任,代表着一个企业的道德水准
制造三聚氰胺的张玉军的死刑判决由河北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至此,随着三鹿的破产、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司法审判的终结,似乎三鹿事件的大幕已经逐渐落了下来。但是,去网上搜一搜,却可以发现,这个事件引出的对一个行业的道德质疑,似乎并没有偃旗息鼓。三鹿事件让我们看到了“我们都知道,就是你们不知道”的黑洞,也让我们了解了“虽然在我们手里坏了事,只有坏人才是坏人,我们都不是坏人”竟然还是一种道理。
在三鹿事件中,三鹿之所以被绑上了道德和经济的耻辱柱,法律依据的关键是“明知故犯”,是在“明知三鹿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但是,公诉机构的起诉的开始日期是在2008年8月1日,是“在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确认三鹿集团送检的奶粉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之后。也就是说,在这之前,三鹿以及这个行业对三聚氰胺的“熟视无睹的知”,就不算是“知”了。
关于“知”与“不知”的判断混淆,关键在于这个行业的“奶户——收奶员——奶站——生产厂”的结构。奶制品企业从奶站收购鲜奶,但是由于奶户、收奶员和奶站都不隶属于奶制品企业,只是奶制品企业的直接或间接的供应商,在国家没有规定生产厂检测三聚氰胺的背景下,一个黑洞就产生了。尽管奶站加水、加防腐剂、还加三聚氰胺在这个行业几乎尽人皆知,但由于奶站处于奶制品企业的大墙之外,也处于奶制品企业的“三张财务报表”构成的经济和法律的高墙之外,奶制品企业虽然经历了巨大的“公共危机”,竟然全部算作“不知”,也就全部免责(除三鹿的“明知故犯”之外)了。
“这是全行业的一个‘脓包’,这次很不幸,被我们三鹿给挤破了。”这是三鹿的一位员工在事发后的评论,真是发人深省。这句话提出的问题,直指整个行业,直指这个行业中的企业领导人,问的是决策背后的道德,问的是企业在“三张表”以外的责任。
决策与决策道德
我的导师罗纳德·海沃德(RonaldA.Howard,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斯坦福大学的决策学权威教授)前两年出版了一本书——《决策的道德》,书里讨论了决策价值的金三角,也就是决策价值的三个维度,即利益、法律和道德。
决策的结果是行动,是一个行动方案带来的不可逆的资源配置。要判断一个行动是否符合道德,可以从这三个维度展开。在利益的维度中,我们区分的是一个行动是否于我们有利。对于个人,可以是是否现在该买房子了,也可以是是否需要换个工作。对于企业,则可能会是围绕着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我们平衡不同的议题,算计可能的盈亏,权衡各种风险,大都是围绕着这个维度。
在法律的范畴中,我们要判断的是一个行动是否合法。法律规定了我们不能做什么,也规定了如果做了规定不能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惩罚,同时还规定我们的责任。对于企业来说,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就是不能做的,做了(又是领导,像三鹿的前董事长)就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但企业按规定交税,就是企业的责任。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决策中我们往往遇到的是三个维度上的价值冲突。简单的情况是,符合我们的利益的,不一定合法,更不一定合乎道德;这在过去三十年中尤其如此,前一阶段讨论的“企业原罪”,就是这个情形。反过来说,符合道德的,不一定符合我们的利益,比如:借钱还钱是个基本道德。但是我们常常看到的是“杨白劳比黄世仁还凶”的利益驱动现象。复杂一点的情况是,符合法律的,不一定符合道德,三鹿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上的黑洞,当然就属于这一类。
来源:中国管理传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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