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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法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

发表于 2015-11-14 21:30:5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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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人不存在;同理,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也不存在。有相应的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与年龄有一定的关系。法律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相对应的责任也就有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自然人根据年龄不同,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术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比如18周岁以上,包括18岁;10周岁以下,不包括10岁。各个国家关于年龄的规定不大相同,仅以中国为例。18周岁以上,属于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有一个特殊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记不住16岁,问一个问题:童工年龄是多少?小于16周岁算童工。


   10周岁以下属于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一切民事活动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负责。并非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无效,还有一条规定:纯获利的民事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是纯获利,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这条规定自然以保护小孩为目的。举两个例子。小孩子接受馈赠,最常见的就是小孩子接受压岁钱。当然这种行为是有效的。一个8岁的天才小孩,他的一幅绘画作品荣获大奖,小孩子有接受奖金和奖品的权利。以上两种行为,小孩子只是获利,没有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规定年龄有下限,似乎没有上限,为什么?实际上是有上限的,上限就是“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变化为“10周岁以上,成年人以下。”。因为成年人有两个标准:一是18岁以上。二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所以上限无法规定具体的年龄,只能用“未成年人”表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行为效力属于待定。就是如果他的监护人认可了他的行为,此民事行为有效;如果监护人不认可他的行为,此民事行为无效。举例说明,一个15岁的孩子,花5000元到商场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孩子买电脑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他的父亲认可了儿子买电脑的行为,就有效。如果他的父亲不认可儿子买电脑的行为,这次买卖行为就无效,家长可以找商家退货。

    刑事责任分为四个年龄段。18岁以上,属于成年人,如果犯罪,将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这就不用多说了。
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也就是最高只能判无期徒刑。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人犯罪,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但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以上8种罪都是重罪,危害性极大。如果只是触犯 “轻罪”,不受刑事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近年来,有一种声音,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在电视中经常看到一些新闻,有关不满14周岁孩子杀人的事件。如果不满14周岁孩子杀人,对他不能审判,更不能判刑。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让孩子的监护人赔点钱了事。更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涉及面很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雷声大雨点小。
    国外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如何规定呢?绝大多数国家和中国规定一样,起点就是14周岁。有些国家起点很低,比如,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 麦 、匈 牙利为 12 岁 , 墨西哥为 9 周岁 ,瑞士和美国纽约州则规定为 7 岁。也有的国家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比较高,如 1929 年《西班牙刑法》、 1950 年《捷克斯洛伐克刑法典》、1954 年《格陵兰刑法典》等规定为满 15 岁;1942年和 1961 年《蒙古刑法典》、1958 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与 1996 年《苏俄刑法典》、1968 年《罗马尼亚刑法典》等规定为满 16 岁。个别国家如巴西、比利时、卢森堡的刑法规定为 18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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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9:14:05 | 查看全部
各国规定都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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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5 19:14:32 | 查看全部
学习了,问好自然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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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10:31:05 | 查看全部

回 1楼(胡云峰) 的帖子

每个国家的规定稍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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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07:02:02 | 查看全部
学习了,问好自然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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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0 21:15:39 | 查看全部

回 4楼(zzczzc) 的帖子

回帖来迟,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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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7:04:24 | 查看全部
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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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7:04:35 | 查看全部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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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7:04:4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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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 14:02:30 | 查看全部
祝元旦快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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