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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昨日下午,惠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市金属回收公司行贿市车管所报废办相关工作人员一案。此前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市金属回收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处罚金5万元。文辉等三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缓期执行,不必入狱服刑。针对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昨日均拒绝认罪,要求改判无罪。
缘由:两单位合作成立报废办
车管所驻员每月发500元
惠州市金属回收公司是本地唯一一家经广东省许可,经营汽车报废业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下设废旧机动车辆拆解中心(下称拆解中心)专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三名被告分别为公司总经理文辉和工作人员林福顺、谭炳雄。此案在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处罚金5万元。文辉等三名直接责任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缓刑,不必入狱服刑。
但文辉等三人不服,认为不构成行贿,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上诉到市中院,要求改判。
昨日庭审透露,2000年前后,市金属回收公司为开展拆解业务,与车管所签约合作,约定由车管所提供办公场地,金属回收公司提供办公设备、办公经费等,在车管所内设立报废办公室。金属回收公司每月在拆解中心账上,以“信息费”“油费”“办公费”等名义支出4700元-7000元不等数额,给车管所派驻报废办人员每人发500元。
2014年案件爆发。公诉机关自2006年起计算,到2014年4月,指控金属回收公司共计行贿近70万元:其中文辉自2009年担任拆解中心负责人及2011年担任金属回收公司法人代表以来,审批送出现金26 。57万元,指派员工林福顺自2009年来经手送出25 。49万元,谭炳雄自2007年来经手送出13.76万元。
昨日庭审中,出庭的公诉机关称,车管所放松监管车辆报废工作,很多本应报废的校车、大巴、卡车、摩托车等没有报废,反而由金属回收公司出售牟利,一审判决金属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单位罚款,对直接行贿人判刑,判决正确。
被告:“每人500元是办公经费,
不构成行贿”
文辉等三名被告及其律师表示,金属回收公司与车管所是合作关系,成立报废办公室,有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车管所提供办公室场地,回收公司负责办公设备、办公经费。文辉表示,为督促车辆及时报废,报废办工作人员经常出差到龙门、惠东等单位,涉及餐费、交通费等,所以每人每月500元是办公经费,不构成行贿。
公诉机关则反对称,报废办工作人员是公职人员,负责监管车辆报废,领取工资,工资之外收取(报废办)钱财就是受贿。同时指称,每人领取的费用都不相同,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领取了7万余元,其他有人领取5000余元。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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