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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年底全面实施

发表于 2015-12-5 14:03: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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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我省所有参保人群,商业保险机构将承办大病保险

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特制定《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征求意见)

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保人群

《方案》规定,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对于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剔除不予支付事项后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事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确定。)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对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筹资标准上,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的5%。

商业保险机构将承办大病保险

在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上,《方案》表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

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班亚)
来源:人民网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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