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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无  助  的  呐  喊

发表于 2009-10-15 12:08: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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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助  的  呐  喊
我们是邯钢在1998年至2001年间,为了减员增效,强制我们下了岗,将不足退休年龄(有的相差十几岁)的职工用欺上瞒下,编造假年龄、假工种的做法,和邯郸市劳动局联手将几千人办理提前正式退休,把困难推给国家,侵害了我们职工的权益。经过我们多年努力诉求,在国家和省、市领导的关注下,清退回到邯钢,成为内退职工。
在2007年底退回邯钢后,按照法定年龄又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在补缴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 ,邯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我们职工的实际收入(98年是以94年工资的90%左右比例为基数的养老金,不足离岗前工资的60%)——微薄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我们在网上发现,缴费工资基数应按冀劳[1998]47号文《<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上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我们邯钢内退职工认为,邯钢内退职工属于第一条规定的实施范围“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中。完全应该按照冀劳[1998]47号文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冀劳[1998]47号文第四条把在册不在岗职工分为五项,第一项是停薪留职职工,是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二项是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假职工,第三项是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第四类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三项六类职工,按本人停止工作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我们认为,邯钢内退职工状况是企业所为,被强制清退出自己的生产岗位,成了变相的下岗职工。只能在家等到退休年龄办退休手续,比以上这六类职工不差,应该与他们平等待遇。 第五项是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以伤残抚恤金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四条最下面写到:“除第1项人员外,其他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所以,我们邯钢内退职工认为,邯钢不给内退职工按照冀劳[1998]47号文第四条,第二三四项“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影响我们邯钢内退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并且与冀劳[1998]47号文第四条提到的8类在册不在岗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都低很多,又一次严重侵害了内退职工的权益。
就此,我们邯钢内退职工多次要求邯钢,依照冀劳[1998]47号文第四条,第二三四项类别职工的规定,给内退职工补缴和续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邯钢拒绝执行冀劳[1998]47号文的缴费规定。我们邯钢内退职工一致认为:在你邯钢这个全国知名企业里,那也不能唯独内退职工脱离冀劳(1998)47号文的规定,以省最低标准60%衡量内退职工缴费基数。难道我们邯钢内退职工就不如一个长期休事假的职工?我们邯钢内退职工,大多数都是70年代以前参加工作的,有的还是58年建厂的原老,在邯钢最困难时,大家都为邯钢流过血和汗,付出了毕生的精力,创造企业的全部原始资本积累,改革开放30年,我们是最艰苦的前二十年企业主力军,到拿高工资时,在我们将要步入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叫我们这些职工下了岗。在我们下岗等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我们的生活水平不断下降,我们能理解当时大局形势。今天有冀劳(1998)47号文供“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 ”的缴费制度,是河北省所有职工的缴费规定,这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为什么长期休事假、病假、休育儿假、派出长期学习的、下岗职工、派出国境外工作的、休工伤的七类职工都能与企业在职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而唯独我们内退职工不能,我们邯钢内退职工连文件规定与其他在册不在岗职工同等正常缴费待遇都不能享受。我们邯钢内退职工认为,邯钢是对我们98年、2000年职工,在为    争取自己法定年龄退休维权之事进行的一种公然专权坑害报复。
然而,就此遵守冀劳(1998)47号文缴费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事,无数次的向劳动局和其它相关部门反映,他们总是与邯钢联手同腔。在我们邯钢内退职工多次强烈要求下,邯郸市劳动局在2009年8月27日作了一个“关于邯钢原内部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是否能按冀劳(1998)47号文件第四条第5项规定执行的请示”。可省厅对邯郸市劳动局的请示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或批复。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相关文件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河北省政府还在冀政(2006)67号文第十六条专门写出“已办理的提前退休职工清退回企业。严格控制企业‘内退’行为。企业‘内退’必须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就‘内退’ 待遇、缴费基数等与职工协商一致,严禁出现侵犯职工权益问题。”规定。今天,当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真的拿起法律法规这个武器冀劳(1998)47号文,这部供“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大家都遵守的缴费法规维护我们邯钢内退职工的合法权时就不灵了,处处受到了阻止。这恰恰证实邯郸市劳动局在9月27日河北日报头版上“邯郸市‘能办推定’法巧解规定与需求的矛盾”所说的:“长期以来,有的服务部门确实存在着一种不良现象:能办快办没酒喝,不挑不卡没权威。一些工作人员在为群众办事时,能办的办得不利索,挑出一点儿毛病就说不符合政策。特别是遇到政策规定不明确时,更是以此为挡箭牌,致使群众许多合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做法,使我们邯钢内退职工在要求遵守冀劳(1998)47号文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邯钢和邯郸市劳动局:“你们(邯钢内退职工)属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可在第四条没有明确写你们”,这就在冀劳(1998)47号文里“挑出一点儿毛病就说不符合政策。特别是遇到政策规定不明确时,更是以此为挡箭牌”至始现在我们邯钢内退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我们邯钢内退职工反思:难道是我们内退职工要求按照冀劳(1998)47号文的规定与第四条在册不在岗职工同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错了?我们不是冀劳(1998)47号文“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之内?邯钢和邯郸市劳动局对邯钢98年、2000年职工,为维护自己法定年龄退休而受到的打击报复是应该的?那为什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己制定的共“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的各类职工”遵守的冀劳(1998)47号文缴费制度,而当邯钢内退职工真的拿起这个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省厅不支持我们邯钢内退职工,却支持邯钢和邯郸市劳动局对邯钢内退职工缴费基数拒绝冀劳(1998)47号文的规定呢?河北省劳动厅这种自己否定自已制定的法规政策的做法,又怎么让职工监督企业的违规行为?供大家来评论。

有意者请给我联系,电话13111321772      信信箱是zhengyifengyun@qq.com421123642@qq.com

下面附两个             冀劳(1998)47号文件

                               冀政(2006)67号文件
河北省劳动厅文件
冀劳[1998]4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市、县劳动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及部队企业: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中人”过渡办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统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级职工月平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停薪留职职工和承包土地的农场农工以及其它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学习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以伤残抚恤金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亦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除第1项人员外,其他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十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不得随意降低退休年龄和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自行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部门和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的提前退休职工清退回企业。严格控制企业“内退”行为。企业“内退”必须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就“内退” 待遇、缴费基数等与职工协商一致,严禁出现侵犯职工权益问题。
(十七)职工……
(三十六)社会各界各方面都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共同推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广大职工维权意识。加强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的舆论监督,对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企业法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和法人要予以曝光,在全社会营造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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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4:01:33 | 查看全部
老师您好,建议您好好准备一下相关材料,去省工会反映情况,做足充分的资料准备。
我们也真诚地希望老师们的权利能够早日得到维护,早日还老师们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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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2:54:16 | 查看全部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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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4:36:0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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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5:22:19 | 查看全部
欺上瞒下侵害职工的合法利益是当权者的一贯做法,应当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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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20:20:03 | 查看全部
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工人无产者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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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07:57:43 | 查看全部
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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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09:00:45 | 查看全部
向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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