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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议股票发行注册制:应总结股市异常波动原因

发表于 2015-12-23 17:23: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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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刘茸)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

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国务院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要求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对上下关联事项作出一系列改革,就需要对现行证券法的部分条文调整适用,这是决定草案的立法背景。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但在二审程序至今仍未启动的情况下,考虑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紧迫性,此次事实上是将其中直接涉及相关改革的部分单独打包,先行进入立法程序。

审议中,多名委员表示理解这一背景,但提醒注意,在改革步调加快时,更要做好风险防范。

杜黎明委员建议,国务院决定中应明确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安排,“如现行证券法对欺诈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今年4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将罚款金额提高到50万以上500万以下。在证券法尚未修改完成的情况下,决定草案中应增加加大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处罚力度的内容。”

他还建议证监会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对欺诈上市的公司实施强制退市。

尹中卿委员表示,今年股市上半年价格暴涨,下半年急剧下跌,其异常波动“差一点酿成股灾并导致引发系统性风险”。他建议,国务院应认真总结这次股市异常波动的原因,完善资本市场的各项制度,最好是能将授权决定实施过程变为证券法修订的推进过程。

李盛霖委员提出,授权决定可以解决法律障碍问题,但授权以后,国务院实施方案当中不可能设定高于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罚则。他认为,考虑到罚则的必要性,应加快证券法全面修订工作。

王万宾委员认为,上市公司注册制需要具备两项“最基本的条件”:完备的法律能够管住上市公司和中介公司;严格的法律的责任追究机制。他认为,现行法律完备程度下,要推行注册制条件仍不成熟。贺一诚委员、张平委员也持类似意见。

范徐丽泰委员表示赞成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但有了一个好的制度,也需要这个制度里的人能够明白制度,理解自己的责任,不能一出事就等政府来救。“看到我们的散户太无知,有的把自己的储蓄放进去,有的在网络上面借了大量的款项投进去。股市的消息常常是有人造出来的,不可轻信,如何提高投资者的素质,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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