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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起惨痛交通事故发人深省
2015年12月31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西宁市生产经营性车辆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126起,造成53人死亡,11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587051元。新闻发布会对其中的22例生产经营单位车辆发生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集中通报。 据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介绍,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增加13起,上升11.50%;死亡人数与上一年度持平;受伤人数减少35人,下降22.88%;直接财产损失减少932399元,下降61.36%。
典型案例一 2015年1月11日16时30分许,西宁顺祥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人苏某驾驶青AJS88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共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水电太阳能公司门前右转弯准备进入停车场时,将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张某撞倒致伤,行人张某于2015年1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当事人苏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苏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二 2015年2月6日23时55分,西宁市运输有限公司东方汽车出租行驾驶人王某驾驶青AT2326号大众牌小型出租客车,沿西川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湟水公园西侧门口处时,将道路北侧前方行人刘某撞倒致伤,行人刘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驾驶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吊销驾驶人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三 2015年3月16日10时15分,西宁润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田某驾驶青AL5937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刘家沟路交叉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由驾驶人薛某驾驶载有乘车人赵某的无号牌“豪铃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无号牌“豪铃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侧翻受损,乘车人赵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驾驶人田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田某处以200元处罚。
典型案例四 2015年3月24日3时15分,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杨某驾驶青AT4625号出租车沿五四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佳惠家居对面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韩某碰撞,行人韩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后,杨某驾驶青AT4625号出租车逃离现场,民警于当日将其抓获。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杨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五 2015年3月31日10时35分,西宁润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人荆某驾驶青A41518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城北区门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东路交叉路口处向北左转弯行驶时,将在此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撞倒并碾轧,致行人马某当场死亡。驾驶人荆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驾驶人荆某处以400元罚款,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降级处理。
典型案例六 2015年4月12日21时10分,西宁鑫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人王某驾驶青AS1075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建国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建国路与七一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的郑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郑某当场死亡。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给予驾驶人王某罚款400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七 2015年5月3日18时10分,西宁市城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郭某酒后驾驶青A25016号“新路”牌大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西宁市城中区沈家寨垃圾场内自西向东倒车卸载垃圾时,将在垃圾场内玩耍的白某碾轧致死。驾驶人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追究驾驶人郭某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八 2015年6月17日21时25分,西宁宏和机动车有限公司驾驶人任某驾驶青BK0122号“奇瑞”牌小型客车,沿城东区八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湟中路路口东侧时,将在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撞倒致伤,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当事人任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任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九 2015年6月8日16时10分,青海瑞达出租车有限公司驾驶人杨某驾驶青AT1001号“东风雪铁龙”牌出租车,在胜利路“省财校”对面临时停车开车门时,与由西向东骑“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相撞,致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驾驶人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驾驶人杨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十 2015年7月16日20时30分,西宁速安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杨某醉酒后驾驶载有乘车人刘某、张某、白某的青A5K806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城北区柴达木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盛达假日宾馆”门前处时,与道路中心水泥隔离护墩发生碰撞,致驾驶人杨某、乘车人刘某、张某、白某受伤,驾驶人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机动车驾驶人杨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法追究驾驶人杨某的刑事责任,但鉴于驾驶人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注销驾驶人杨某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十一 2015年7月18日12时20分许,青海申青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王某驾驶青AT3375号“捷达”牌出租小型轿车,沿祁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一桥口公交车站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保某剐倒受伤,保某于2015年7月24日医治无效死亡。当事人王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给予驾驶人王某200元罚款的处罚。
典型案例十二 2015年7月25日8时45分,西宁市运输有限公司东方汽车出租行驾驶人冶某驾驶青AT2168小型轿车沿南川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宁辉汽修厂门前,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雷某相撞,致雷某受伤、车辆受损。驾驶人冶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冶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十三 2015年7月28日零时5分,青海嘉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人石某醉酒后驾驶青OA6965号“大众”牌小型客车,沿城东区互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庄铁路公安处对面时,与道路上的行人田某、繆某相撞,致田某、繆某受伤,造成繆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田某受伤。驾驶人石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十四 2015年8月24日,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车修理分公司驾驶人谢某驾驶青AR5924号“海格”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南川东路“瑞康”小区院内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车后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高某撞倒碾轧致伤,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驾驶人谢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驾驶人谢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十五 2015年9月1日14时35分,互助渊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祁某驾驶青B26637号“中联” 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城东区民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和路北口,左转进入互助路后由东向西行驶10米后右转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与沿互助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的马某驾驶的无号牌“灵颖”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碾轧,致摩托车驾驶员马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当事人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祁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十六 2015年9月3日6时50分许,西宁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李某驾驶青AW9915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柴达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铭鑫招待所门前处时,与在人行横道内推手推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环卫工人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驾驶人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追究驾驶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十七 2015年9月8日11时50分许,平安恒辉货运有限公司驾驶人朱某驾驶青B09475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在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大堡子镇朱北村内“老年幸福院”门口,由北向南倒车行驶时,将车后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杨某撞倒并碾轧,致行人杨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朱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追究驾驶人朱某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十八 2015年9月11日19时10分许,青海鑫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青A61668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海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湖大道与纬五路交叉路口处,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向右侧发生侧翻,将沿纬五路由东向西行驶、由驾驶人杨某驾驶载有乘车人郑某的车牌号为青BM3925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压于车下,致驾驶人杨某当场死亡。驾驶人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追究驾驶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十九 2015年10月20日14时50分许,西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张某驾驶青A60982号“恒通”牌大客车,在城南会展中心院内由西向东行驶中,将行人马某碾轧,致马某当场死亡。驾驶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驾驶人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二十 2015年10月27日18时57分,西宁信德机动车有限公司驾驶人马某驾驶青A3077B号“五菱”牌面包车,沿西宁市城中区城南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海国际会展中心丁字路口处时,与在此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汪某发生碰撞,致行人何某、汪某受伤、何某于2015年10月28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驾驶人马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二十一 2015年10月30日19时05分,西宁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湟中公司驾驶人陈某驾驶青A53762号“南骏”牌大型普通客车,沿城西区西川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家湾村村口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樊某撞倒致伤,行人樊某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驾驶人陈某负同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驾驶人陈某的违法行为处400元的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驾驶人陈某机动车驾驶证予以降级。
典型案例二十二 2015年11月13日15时35分,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驾驶人樊某驾驶青A65808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西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关大街与文逸路交叉路口东侧临时停车后右转弯时,将行人郭某碾轧,致郭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樊某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樊某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不说两句吗? 想第一时间掌握时事新闻吗?想与他人分享最新、最有趣的资讯吗?您只需打开微信关注西宁晚报微信公众号,即可轻松掌握最快新闻。同时,晚报微信公众号还开通评论功能,这里有10多万粉丝正在与您交朋友,一起畅评新闻事件,今天的热点是:53人死!西宁的大货车、出租车、客车闯了这么多祸!(网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