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阿妹”吃罚单了。从“钢子说新闻”里听到这一消息时,着实大吃一惊。怎么回事儿?原来“阿妹”作为2015年台北跨年音乐会的压轴嘉宾,在十二点钟声敲响后继续唱了一个多小时,“阿妹”用最拿手的高音嗨得全场陷入疯狂,她那高音也让她的音量一度达到91.3分贝,超出新年钟声敲响后即实施的“阿妹条款”____“不管谁在台北小巨蛋体育馆开唱,只要震动超过63分贝,马上罚款十万新台币,更严重的情况将断电中止演出。”中规定的63分贝,且在她演唱的时段共检测出4次分贝超标,因此被贴了12万新台币的噪声罚单。
说起来“阿妹条款”也是缘起于“阿妹”,事情是这样的:早在去年4月,张惠妹在台北小巨蛋开演唱会时,全场观众被阿妹点燃,跟着音乐节拍一起跳动,一度让周边地区也跟着晃动,引起居民的投诉。演唱会落幕后,相关单位就设立了这个“阿妹条款”,还差点禁唱她的《三天三夜》。也就是说,被称为音乐界史上最严规定的“阿妹条款”实施的第一个小时,“阿妹”就真的被罚了。
据说,“阿妹”为了“与粉丝同乐”在跨年之夜,自费搭建舞台开个唱,与现场观众一起联欢,可以说是颇费心思,其行为也“满满有爱”而极具公益元素。
这样看来,相关部门似乎有点“不解风情”,似乎少了一点执法的人性化。
然而,开演唱会狂欢是一回事,而噪声扰民被罚又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看似冲突却在此时和谐共振。既然有规矩,就必须按规矩办,否则一切就可能乱套。法不外乎人情,不是说人情可以替代法,而是只有在法内去讲求人情,不可僭越或者践踏法律,否则又何来的法律尊严,又何来的法治社会。
所谓的法治,简单一点说是“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规定和限制了的事,无论涉及谁,无论其行为的环境有多特殊,该受到处罚的就必须处罚。比如出租车为了救人而违法,除非法律有“例外条款”,那么可以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然后再根据其提出的申请按程序给予救济,而不能以“救人可以原谅”而忽略了最基础的一步。正是法律的这种“无情性”,才使得其有了刚性的威慑力,也才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靠性。
“阿妹”吃罚单这件事让我们看到了差距,看到存在的短板,我们内地在执法上的可怕弹性,可怕的“人情味”。
比如法律明明规定应当重罚的,却因为有人打招呼、说情而受到了轻判;还有不能给予减刑或者假释的,也被有些人作为寻租的工具,以至于有了“花钱捞人”的潜规则;至于诸如预交罚款、发文催罚款任务更是执法违法的典型。总之,有了“关系”或者“背景”,就可以“我爸是李刚”式的狂傲,而没有了这些就可能被“错捕或者错判”,无罪者成了有罪者。
唯愿:整个社会都有“法治无弹性”的共识和强烈的意识,并让法律得到不打折的执行,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那么依法治理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实现社会法治化才会有牢固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