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247|回复: 2

劳务派遣工入会早有规定 严守“三性”岗位与用工红线

发表于 2016-1-12 08:32:0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12日 05版)
                         记者彭文卓
    近日,本报《滥用劳务派遣缘何难以根治》一文刊发后,引发职工热议。针对劳务派遣职工如何加入工会组织、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全总法律部有关负责人也特别做出回应。
    关于劳务派遣职工入会,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全总2009年下发的《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进一步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工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但全总相关部门连续多年调研发现,劳务派遣职工加入工会权利仍难以实现,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职工仍没加入到工会中来。对此,全总法律工作部有关负责人对《工人日报》记者明确表示,工会将推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督促用工单位规范用工。
    又讯(记者彭文卓)“不仅劳务派遣用工总量不得超过10%,这10%的劳务派遣工还必须分布在‘三性’岗位,超出用工比例和超出‘三性’范围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都属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日前,针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全总法律工作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指的是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要特别强调,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全总法律工作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为严格限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做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尽管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呈下降态势,特别是金融、通信系统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下降明显,但部分企业仍存在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现象。”全总法律工作部有关负责人说,由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岗位很难界定,部分企业主要在“辅助性”上打擦边球,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8:32:32 | 查看全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2-2 17:41:03 | 查看全部
感谢分享,楼主辛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