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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发表于 2016-1-25 11:45: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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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一般都会先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间,等试用期过了以后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就涉及很多问题,比如,试用合同和正式合同可以分开签订吗?试用期可以不发工资吗?试用期的长短可以自由约定吗?一次试用期不够可以延长吗?
答: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试用期不成立,这个试用期限就认定为是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不是免费期,单位不给劳动者发放工资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正式劳动合同期工资标准的80%.
3、试用期的长短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属于劳资双方自由约定的范畴。劳动合同法约定,合同期限是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延长试用期的作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延长等同于约定了第二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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