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特约撰稿 韦桂华
  国企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30多年来,国企一直致力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核心便是董事会建设。2003年,国资委挂牌后不久,就成立了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董事会试点办公室,并决定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2004年6月,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从此,央企董事会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到目前为止,已有80多家企业纳入了董事会改革试点范围。
  这项被外界寄予厚望,认为有助于破解中国国企改革这个世界性难题的举措,成效如何?现实告诉我们,收效甚微。譬如,作为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出资人机构已编制好细致的规定和条款,董事会只能当个“二传手”的角色;涉及到重大投资、发展转型、新领域开拓,必须要对照相关部门规定,及时报请;对公司经营团队的选聘,最多是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人选“走过场”式通过;对组织任命的经营者在企业运营中不按董事会决策执行,董事会也基本没有办法,更别说追究责任。
  董事会职能不到位,企业高层亦官亦商,难以褪去官僚机构底色,必然导致行政权力干预企业运行,极易使国企沦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四不像”、“形同虚设”、“花架子”的国企董事会,面临诸多尴尬,更饱受社会争议和批评。
  董事会建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的地位,直接决定国企改革的力度、决定国企改革的成效,甚至决定国企改革的成败。新一轮国企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跃变,意味着国有出资人机构作为参股股东不再决定企业经营者的选聘;不再决定企业重组、并购及投资等战略决策;不再决定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企业的工资总额,这些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基本权力,将让渡、归还企业董事会。《指导意见》明确:“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众所周知,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都有决策和执行两大职能,董事会负责决策,经营层负责执行。决策层为了科学决策,必须强调制衡;执行层为了提高效率,努力强调权威。董事会作为企业决策机构,拥有经营战略的决策权、经理团队的选聘权、高管薪酬的确定权、经营业绩的考核权。《指导意见》强调:“要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
  董事会架构如何更加合理?一是产权结构多元化。单一产权结构、一股独大模式、行政管理思维,极易出现董事长“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随着国企混改的推进,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民营资本乃至国际资本持股、骨干员工持股的多元股权结构,会增加各方争取各自利益的动力,不同股东派出的董事进入董事会,能够形成更好的平衡制约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二是引入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是从发达国家引进的一种制度,普华永道曾经对美国1000家大公司做过调查,在1000家大公司中,如果董事是11名的话,其中就有10名或者9名是外部聘请的,也就是说外部董事占绝大多数。外部董事的进入,会提高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让董事会内部制衡更为有效。谁来当大型国企的外部董事?必须选聘那些阅历丰富、能力突出、熟悉业务板块、拥有专业知识、很高市场声誉和国际化视野的职业经理人。也就是说,外部董事来源应更职业化、市场化。虽然很多国企也聘请了外部董事,但大多不是专职人员,更多的是退休高管、专家、学者等,是一种“福利”,而不是工作需要。
  必须承认,在现实语境中,能够满足国企未来发展的合格外部董事资源很少。《指导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拓宽来源渠道。”这就要求决策者不能总是在体制内打转转,应放眼各阶层,不拘一格。
  三是强化权力规范。未来企业、政府、出资人三者关系要依法定位:政府要切实推动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出资人代表机构要找准股东定位,做有责任和担当的股东,依法监管,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企业则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完善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切实解决“内部人控制”。《指导意见》要求“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
  国企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国企,公司治理主体还应当包涵公司党组织。党组织不是国企运行的旁观者,而是重要的参与者,拥有充分的话语权,但绝不是将董事会决策制转变为党组织决策制。《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遗憾的是,我们未能在《指导意见》中看到党组织和董事会法定地位的明确界定,相关的权力、责任、义务边界的明确设置,也未能形成相应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我们期待在未来国企改革的具体实践中,会有更为详尽的细则说明。
  必须看到,“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建强国企董事会,还只是起步阶段,需要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