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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16-1-26 21:44: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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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6〕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近期,个别非煤矿山发生采空区大面积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严重、教训深刻。鉴于各地因煤炭开采遗留下大量的井下采空区和地面沉陷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严防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防范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煤矿企业在允许开采范围内组织生产。同时督促煤矿企业在回采前,开展影响范围分析,对开采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提前采取加固或搬迁等措施。
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管理

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回采过程中采空区顶板管理,对于坚硬难冒落顶板,应采取强制放顶措施,防止大面积悬空采空区顶板突然坍塌引发伤亡事故。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应建立采空区自然发火监测监控系统,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采空区发火。
开展采煤沉陷影响区建筑物排查

督促煤矿企业对采煤沉陷影响范围内的地表建筑物开展全面调查,进行建筑物损害情况等级评定,并登记造册。对已存在危险、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地表建筑物,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各地区要对煤矿企业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置或依据职责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实时监测采煤沉陷区内地表水体变化情况

要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掌握采煤沉陷区地表水体分布情况,一旦出现水位明显下降等情况,要立即研判是否与采空区导通,严防引发矿井透水事故。同时,要加强沉陷区地表裂隙变化情况监测,防止雨季地表水从裂隙进入矿井,发生淹井事故。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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