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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六)

发表于 2016-1-28 10:09:3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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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28日 06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及其相关要求有哪些? (1)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2)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3)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什么样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谁来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省级卫生厅(局)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谁建立和保管?包括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 (1)劳动者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可以带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吗?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签章。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1)用人单位:①对待事故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②对待劳动者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临时控制措施包括: 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②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③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等。 (3)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哪些特殊人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1)未成年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2)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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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0:48:4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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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09:46:4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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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17:34:04 | 查看全部
感谢分享,楼主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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