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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观点系列之二:且慢为“公款吃喝入罪”狂欢

发表于 2009-10-28 16:58: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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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10月27日《人民日报》)。

  公款吃喝是贪污,这的确振奋人心,进而让人产生无限憧憬:今后,谁要再公款吃喝将步傅平洪后尘,从而身陷囹圄。

  但在笔者看来,共鸣之余,且慢狂欢。首先要弄清两点:其一,我国并非施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舟山中院的判决并不能自动适用于国内其他法院;其二,严谨地说,舟山中院只是把过度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将公款吃喝入罪。果真如此,就有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之嫌,因为有时必需的正常公务接待也是公款吃喝。此案中,傅平洪的公款吃喝玩乐就确实“过度”——他总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抢着埋单,将近两年时间,几乎没在自己家中吃过一顿饭。由是观之,不是公款吃喝入罪,而是肆无忌惮、没有底线地糜费公款用来吃喝玩乐才入罪。

  其实,多年以来,一直有人建言公款吃喝入罪,比如全国人大代表马克宁就曾提交议案,针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屡见不鲜”,建议在《刑法》增加浪费罪。一时,“公款吃喝定罪”引发热议,大有一旦入罪便能管住官员之嘴的预期。这是天真的,其中的关键就是,“公款吃喝定罪”难以定性。如全国人大代表刘来平所言,“《刑法》强调的是罪刑法定,需要明确很多概念,比如什么是公款、公款的使用范围、用途、额度等等问题,这些很难界定。”

  归根结底,遏制公款吃喝,不能只顾浪漫,不讲现实;不能只求痛快,不讲可行;不能只讲严惩,不顾预防。在芬兰,其央行前行长在用公款招待客人时,因多点了一道价值20欧元的鹅肝,而被迫辞职。这是制度的威力,有了制度的严密梳理和有效预防,遏制公款吃喝便不是难事。诚如有识之士所言,遏制公款吃喝问题,最根本是要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公务接待财务标准和审批、核准、监督制度,甚至细化到每个接待人和被接待人的费用标准,借鉴欧美国家或者香港地区的做法。关键不在增设什么罪名新立什么规定,而在于下大决心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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