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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提请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该《条例(修订草案)》解决了特区立法和较大市立法权的“分工”问题,明确听证会、征求社会意见等立法制度的操作规范,被誉为“管法的法”。
明确特区法规和深圳市法规的“分工”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于2001年实施,其间经过三次修订。此次修订旨在衔接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立法质量。
如何用好两个立法权一直是深圳“幸福的烦恼”,该《条例(修订草案)》对此明确了特区法规和深圳市法规两种立法形式,将当前的“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调整为“深圳市法规”,并明确了深圳市法规的立法权限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事项。
进一步加强“开门立法”
该《条例(修订草案)》对“开门立法”方面着墨颇多。如,在立法征求社会意见方面规定,各项法规案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前,须向公众征求意见,且时间不少于15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同时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以及相关起草、修改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向社会公开。
在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方面,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向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此外,该《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来源: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