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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释放人本情怀

发表于 2016-2-15 16:34:1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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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广东培正学院日语系何午教授62年的人生定格在了1月16日的中午。何教授在日语系办公室为学生批改期末试卷时突然倒下,最终抢救无效后当场死亡。事发后,家属希望校方为这位奋战在教学一线32年的教授开具“因工死亡”证明,但遭到拒绝。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伤亡,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抚慰家属的一味良药;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的博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时候,劳动仲裁和司法救济挺身而出,显得至关重要。因此,针对这起工伤纠纷,不能止于学院拒绝出具“因工死亡”证明。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比如,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可认定为工伤,避免了一些无谓的歧义和争端。特别是,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应算工伤。试想,连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算工伤,那么,返聘教授因身体不适,在批改期末试卷时猝死,岂能不算是工伤?

  从这起事件可以看出,针对工伤认定,并非是有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会依法执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进行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当张志娟的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时,香坊区城管局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死了才算工伤”,有关部门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对社会底层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轻视,更反映出了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时的无助和无奈。

  因此,工伤认定,应释放人本情怀。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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