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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文岂能学泼妇骂街

发表于 2009-11-8 16:42:4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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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石门县宣传部发公函:“卑鄙小人,犹如一条丧家之犬;他的眼光阴冷可怕,面貌令人可憎,让人第一眼看了就觉得是个黄鼠狼,不是个好东西”。这些字眼都用来形容《中国妇女报》湖南记者站的一名工作人员。(11月7日中国新闻网)

  这份连见多识广的央视主持人白岩松看了都觉得“发懵”的政府公文,确实很有个性。里面的语言,根本不像传统印象里严肃、刻板的政府公文,而更像是某部小说中的“泼妇骂街”。什么“卑鄙小人,犹如丧家之犬”,什么“让人第一眼看了就觉得是个黄鼠狼,不是个好东西”,如此“生动”的语言出现在政府公文中,确实让人开了眼界,长了见识。

  如果公文中提到的这位记者真的有违法违纪现象,当地政府完全可以向记者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是动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这种通过政府公文,大搞人身攻击的事情,很多个人都不耻去做,何况堂堂县委县政府呢?

  政府用加盖了大红公章的公文对公民实施人身攻击,起码在两个方面产生了恶劣影响:一,损害了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在一般百姓的眼里,政府公文传达的都是大事、严肃的事。现在用政府公文骂人,公文的权威何存?二,对公民声誉产生了恶劣影响。加盖了公章的政府公文,有一种组织认可,官方认定的意思在里面,那么,动用政府公文咒骂公民“卑鄙小人”“丧家之犬”,是不是也代表这是组织的看法,官方的认定呢?这样想下去,后果确实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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