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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发表于 2016-3-12 23:37: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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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 郭连山代表

云南省普洱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李松泉代表

【话题背景】

司法体制改革今年将在全国进行全面试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

李松泉:当前,少数司法活动中存在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关键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实现权责相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郭连山:实现责权统一,理顺责任体系,并不这么简单。就拿检察院来说吧,推行司法责任制涉及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等多个方面具体的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改革的难点在分类管理、职业保障上,简单说就是要厘清权力边界,明确权利义务。

李松泉:责任制的前提,是把权利界线划好。受客观条件限制,有些案件因为证据等原因可能导致判决结果和法律、事实有所出入,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追究相关司法人员责任,因此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尤其是现实中可能会出现“疑罪从无”宣判无罪的情况,如果事后发现新证据而追究原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不能认定为错案。这有助于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保证基本人权。只有在故意违法办案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才应该追究相关司法人员责任。

郭连山:厘清权力清单,有一个原则不能丢,就是坚持分级分类创制。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三大诉讼法”所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中,有的具有司法属性,比如批捕权、公诉权;有的具有行政属性,比如职务犯罪侦查权;有的则具有监督属性,比如刑罚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因此,这就决定了三级检察院的权力清单不能也不应完全一致,承办各类案件的检察官所被赋予的权限也不应相同。

李松泉:原则要坚持,更得结合实际情况。在云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议改革过程中保证一定比例少数民族法官、检察官。改革后将法官检察官人数进一步压缩,同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基层司法的积极作用,通过整合社会力量或增加司法所编制等方式充实基层调解力量。

郭连山:新疆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南北疆差异较大,中心城市与偏远地区差距不小。相应地,新疆各地检察工作同样存在不平衡,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数量、队伍多民族构成、检察官整体素质、使用多种语言文字办案等多方面差异,决定了落实司法责任制、给检察官“放权”不能也不应当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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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7:11:38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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