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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 特报评:消费维权也要跟上时代步伐

发表于 2016-3-15 17:10:0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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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3·15”,又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消费维权的声音格外嘹亮,人们积攒一年的能量找到了一个宣泄的出口,几乎到处都能感受到个体权利的张扬。

  就在此前的两天,深圳市消委会发布了2015年深圳发生的多宗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包括金地名峰精装房陷“质量门”、龙泓国际培训机构经营不善倒闭致使市民50万元学费“打水漂”等,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这些维权案例的发布,在社会上引起较强烈的反响,对于帮助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很有助益。

  其实在深圳,天天都是“3·15”。作为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深圳市已形成“立法先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司法保障”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体系,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等一系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已成为消费维权的坚强保障。

  为了把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真正落到实处,市政府及消委会等组织秉承务实、创新的精神,与时俱进,随着民众不断刷新消费方式而及时提高监管能力,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使得权益保护工作能跟得上各种新出现的消费争议,在平息争端、确定规则的同时,客观上也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升温。

  比如,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与之相关的消费争议也急剧上升。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相关取证、认定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困难,消费者维权往往并不轻松。很多时候,明明知道一些商家存在不端经营,乃至涉嫌恶意欺诈,但因为涉及到诸多认知上的难题,或者干脆就是出于某种固化的行政惯性,相关监管部门、维权组织往往束手无策。针对这样的情况,市消委会积极面对新生事物,以创新思维、灵活机制与有力举措,坚定不移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拉手网单方面终止活动”为例,市消委会面对复杂的利益纠纷,不惮烦、不退缩,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判定拉手网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这一案例也为层出不穷的网络团购侵权事件,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判例标杆。

  来源:深圳企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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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5 17:46:38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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