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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07: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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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爆款”或成跨境最大卖点
在税制改革传闻出现前,某跨境电商高管曾对腾讯科技表示,现在市场上有很多跨境电商仅仅是为了跨境而跨境。“一些品类本来价格比较低,税率起征点也比较低,做一般贸易本来就足够了。更何况一般贸易按照批发价征税,而跨境电商本来应该是按照零售价进行征税,根本就没有价格优势。”在他看来,现在的一些跨境电商根本没有在产业链深耕上下工夫,而就是利用政策红利来赚取利润。
该高管强调,税收不会长期倾斜跨境保税,因为需要考虑与传统一般贸易利益平衡问题,现在各试点政府都在摸着石头过河,一边试点一边探索。未来一定会有变动。
而在新税制实施后,跨境电商的政策红利将彻底失去。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跨境电商爆品仍占跨境海淘很大比例,但海外爆品品牌商供货渠道不稳定,与国内平台直接签约合作可能性小,平台为保证爆品供货通常采用复合渠道,价格难以控制,毛利趋近于 0。但即便如此,部分电商平台仍旧时常断货无货。当政策红利失去后,跨境电商在价格方面几乎没有任何优势。
但在洋码头CEO曾碧波看来,此次税改落地是经过过去三年跨境电商试点工作的一种总结性的判断:“从’税’的最基本层面确定了跨境电商的模式和地位,代表了国家及政府对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积极态度。税制改革新政也将加速行业的成熟,引导行业‘由乱而治’,进入规范化、机制化、规模化的高速发展轨道,这是行业步入成熟期的标志,对行业的中长期发展绝对利好。”
“未来保税仓和保税物流不再是少数大型电商平台独占的优势,更多的口岸、具备监管条件的监管区都可以开展保税进口业务,这对各中小电商而言长期利好。”曾碧波进一步表示,在政策明朗后后带来的将是监管体系的成熟。
在刘惠璞看来,新的政策体系下跨境电商如果坚持做爆品很难生存:“国内品牌往往利用电商打造爆品的模式来解决产品库存,但如果跨境电商只做爆品,陷入价格战而不是做一些特色和长尾的商品,就很难生存。”
谈到2016年跨境电商新的竞争环境,曾碧波对腾讯科技表示:“此次税收改革对于完全依赖保税的跨境电商模式短期内影响会比较明显,而对直邮体系的影响较小,直邮模式这次会受益部分,诸多库存深度浅、动销率不确定的产品将更适用直邮体系,但直邮的碎片化组织模式难度巨大,不管税制如何调整,直邮物流和供应链组织上的全链条整合能力短期很难打造。以后对各大电商平台而言如何在供应链的组织上平衡各种备货模式将是一大考验,这可能将促进行业新的模式和格局的诞生。”
数据显示,去年“黑五”在国内的消费趋势就展现出“反爆款”的模式,和去年母婴、保健品销售占比达50%以上相比,今年轻奢品、服饰类占据了“黑五”国内销售的主流地位。
这是因为母婴类商品是生活需求类商品的代表,需求相对稳定,跨境电商发展初期多以母婴类标品起家,通过“低价”“爆款”等活动打开市场,以致奶粉、纸尿裤等标品一度成为海外购物的代名词。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后,以个人喜好或兴趣为导向的消费需求更易刺激消费者海外购物的购买欲望。
目前出台的税制改革中明确表示“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但有业内资深人士却对腾讯科技表示:“很多常规贸易偷税漏税严重,但跨境电商所有数据都太公开,这意味着跨境电商甚至没有常规贸易有价格优势。此次税改后可能会将消费者重新挤向国外购买。”
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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