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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 2016-4-2 17:14:2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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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镁冶炼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镁行业结构调整,依据《镁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镁冶炼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镁冶炼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镁冶炼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镁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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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21:51:17 | 查看全部
认真学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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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21:51:22 | 查看全部
李老师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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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3 07:46:56 | 查看全部

回 2楼(胡云峰) 的帖子

问好老师,回帖辛苦,开心快乐,健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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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3 07:47:0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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