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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 企业领导不任工会主席

发表于 2009-11-20 07:46:1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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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工会干部任职有津贴,被迫离职有救助。昨日,《广州市总工会关于推进我市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经市总工会十六届全委会全体通过,即日正式实施。按照《决定》要求,私企工会兼职干部也能向国企同级干部看齐,多领一份职务津贴。

 
 企业领导不任工会主席

  依照有关工会法规,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不得由企业领导担任。但有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私企和少数国企的工会领导职务仍由领导担任,影响了工会工作的独立性。《决定》给出了解决工会负责人角色冲突的时间表,规定三年内摘除领导的工会主席头衔。

  《决定》提出推行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解决非公经济组织分散、规模小、建会难、维权难的实际问题。据悉,近期广州将在建筑、环卫、餐饮、旅业等行业建立工会联合会,并探索行业工会联合会干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陈伟光表示,行业工会成立后,或可直接接受个人参加工会组织。

  此外,市总工会将筹备建立若干驻会的市级地方产业工会,领导和指导具有产业和行业特点的工会工作。驻会市级地方产业工会未建立前,将按行业分类,分别建立若干行业工会工作委员会。据悉,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行业工会将代表工人与资方协商工资制度,以后的工资标准,不能是资方说了算。

  
私企兼职干部有职务津贴

  “一样是工会干部,国企的比私企的待遇高。”陈伟光说,因国企、私企工会干部利益不平衡,《决定》提出,在广州市非公经济企业中,试行兼职工会干部职务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和产业、集团公司工会作出规定,所需费用,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也可以在企业工会留成经费中支付。

  会不会出现工会干部为工人说话丢了饭碗的情况?该如何保障工会干部的权益?《决定》还要求设立专项保障金,若工会干部因维权被企业辞退,或被迫辞职后,及时给予他们生活保障。陈伟光说,该项保障金只备不时之需,国家大法和广州市相关法律都明文保护工会干部实施权利,被排挤和解雇都是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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