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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王局长的儿子小王读大学二年级时,一民营企业负责人为讨好王局长,私下找到小王主动提供“实习生”岗位,并表示考虑到他学习繁忙,对他去公司的频率和为公司所做工作的多少不作要求,但每月1.5万元的“实习工资”会定期支付。小王欣然应允,前后在这家公司“实习”了16个月,直到今年3月出国留学。近期,这件事情被反映到纪委。王局长在接受询问时表示,他知道此事,但他并没有就儿子的实习向该公司打过“招呼”,也没有实际关照过该公司;实习单位是儿子自行联系、自行决定的,因此,他本人应该不算违纪。但纪委干部指出,他已违反党纪。王局长对此很不理解,希望“纪律君”给予解释。
■“纪律君”如是说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将原《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行为加以细化,同时在该条第二款增加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形。
来源: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