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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各部门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分工明细

发表于 2016-4-27 16:26: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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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各有些立案统辖的刑事案子分工明细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子统辖分工规则》(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子统辖分工补充规则》(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子统辖分工补充规则(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子统辖分工补充规则(三)》(公通字[2015]36号),公安机关禁毒有些、边防处理有些、消防有些、交通处理有些、网络安全捍卫有些、反恐怖有些(经济侦办有些、刑事侦办有些、治安处理有些、国内安全捍卫有些统辖的详细罪名详见笔者所作的《经侦有些立案统辖的案子汇总》、《公安刑侦办有些立案统辖的案子汇总》、《公安机关治安处理有些立案统辖的刑事案子汇总》、《公安机关国内安全捍卫有些立案统辖的刑事案子汇总》)立案统辖的刑事案子详细分工如下:
  一
  禁毒有些可立案统辖以下共11种刑事案子
  《刑法》分则第六章波折社会处理次序罪中的下列案子:
  第七节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中的下列案子:
  1.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案(《刑法》第347条)
  2.不合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348条)
  3.庇护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
  4.窝藏、搬运、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349条第1款)
  5.不合法出产、生意、运送制毒物品、私运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边防处理有些在边境处理区和沿海地区抄获的不合法出产、生意、运送制毒物品、私运制毒物品案,由边防处理有些处理。)
  6.不合法栽培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351条)
  7.不合法生意、运送、带着、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麦苗案(《刑法》第352条)
  8.诱惑、唆使、诈骗别人吸毒案(《刑法》第353条第1款)
  9.逼迫别人吸毒案(《刑法》第353条第2款)
  10.容留别人吸毒案(《刑法》第354条)
  11.不合法供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355条)
  二
  边防处理有些可立案统辖以下共4种刑事案子:
  《刑法》分则第六章波折社会处理次序罪中的下列案子:
  第三节波折国(边)境处理罪中的下列案子:
  1.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18条)
  2.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21条)
  3.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22条)
  4.损坏界碑、界桩案(《刑法》第323条)
  第七节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中的下列案子:
  5.不合法出产、生意、运送制毒物品、私运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边防处理有些在边境处理区和沿海地区抄获的不合法出产、生意、运送制毒物品、私运制毒物品案,由边防处理有些处理。)
  三
  消防有些可立案统辖以下共2种刑事案子:
  《刑法》分则第二章损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子:
  1.失火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2.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9条)
  四
  交通处理有些可立案统辖以下共2种刑事案子:
  《刑法》分则第二章损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子:
  1.交通肇事案(《刑法》第133条)
  2.风险驾驭案(《刑法》第133条之一)
  五
  网络安全捍卫有些可立案统辖以下共13种刑事案子:
  (一)《刑法》分则第六章波折社会处理次序罪中的下列案子:
  第一节打乱公共次序罪中的下列案子:
  1.不合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第2款)
  2.供给侵入、不合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东西案(《刑法》第285条第3款)
  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处理义务案(《刑法》第286条之一)
  4.不合法使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287条之一)
  5.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287条之二)
  (二)网络安全捍卫有些发现首要犯罪行为经过网络施行的下列案子的,能够立案侦办,别的有关办案有些应当活跃帮忙、配合:
  6.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鼓动施行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三)
  7.不合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
  8.安排考试做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
  9.不合法出售、供给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
  10.替代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
  11.假造、成心传达虚伪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
  12.侵略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
  13.不合法出产、销售偷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刑法》第283条)
  六
  反恐怖有些可立案统辖以下共7种刑事案子:
  1.协助恐怖活动案(以训练招募、运送人员方式施行的协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2款)
  2.安排、领导、参与恐怖安排案(《刑法》第120条)
  3.准备施行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二)
  4.宣传恐怖主义、鼓动施行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三)
  5.强行穿戴宣传恐怖主义服饰、象征案(《刑法》第120条之五)
  6.不合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
  7.回绝供给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
本文来自:厦门律师http://www.maxlaw.cn/xia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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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20:00:46 | 查看全部
分工明细,更好的为法治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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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20:01:05 | 查看全部
感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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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20:01:27 | 查看全部
专页有你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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