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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死小偷,该不该赔偿?

发表于 2009-12-3 21:14: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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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一名小偷翻墙入室行窃,被主人的看家狗咬死,小偷的叔父田先生从贵州赶到成都。在警方安排下,田先生和狗主人进行了协商。不过,就田先生提出的15万元民事赔偿,狗主人表示无法接受。

    东方早报发表邹云翔的文章:狼狗咬死小偷,更确切的说法应是狼狗咬死人,必须从这个角度来分析问题才能正确地评判事件的性质。人在伦理上绝对的高端,使得我们在进行政策选择时,即使是对于杀人犯,也不能以动物行刑,即使是警察部门使用的警犬,也必须受驯服只能使用适度暴力的狗,防止动物的血腥侵害人的尊严、伤害人的生命,这是人类社会与宠物盟约中动物必须恪守的准则,也是任何一个动物养护者首先必须遵循的义务。任何动物饲养者违背了这样的义务,在伦理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我们听任狼狗咬死小偷,那么我们不得不容忍那些动物以任何琐碎的借口袭击人类,比如一个不懂事的小孩向狗掷了一个石块、人们从狗主人的门口走过时多看了一眼等等。所以笔者认为,在本次悲剧中有着两个层次的问题:一个是狼狗咬死了人。我们认为狼狗咬死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任何人都负有防止动物伤害人生命的义务,在这方面,动物的饲养者违背了义务,社会的管理者能容忍,本身就是一个失败。另一个问题是社会上存在着小偷,小偷是个古老的犯罪,严厉打击小偷,但不得以任何私刑非法剥夺小偷的生命已是法治常识。所以在人的意义上,这个问题很简单:人不该死于动物之口,人死了则必须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蒋随想:印象中,还有小偷攀爬户主家阳台的栅栏行窃,栅栏承受不了小偷的体重而脱落,致使小偷摔伤,小偷被抓后反过来状告户主安装栅栏不牢,要求“伤害赔偿”。在某种程度上,小偷被户主的看家狗咬死,与爬栅栏行窃摔伤有相似之处。户主对小偷死伤有没有责任?不能说没有。但是,如果没有小偷行窃之因,就没有其死伤之果。因果有先后顺序的关系。何况,栅栏也好,看家狗也罢,已然摆明了是防范小偷之用。面对户主的自我保护,小偷还要铤而走险,意味着其已然“接受”行窃受惩的风险,以及可能在偷窃中遭遇不测。小偷固然罪不至死,但谁也不能说户主有剥夺小偷生命的主观动机。所以,在责任认定上,小偷必然要对自身的死伤负主要责任;户主就算要负一定责任,也是次要的,是出于人道层面的。狼狗咬人本身是血淋淋的。但是,这也分主动出击与被动防御。从客观角度,不能对没有发生的事进行臆测。也就是说,不能将本案与疯狗乱咬人相提并论。打个不太恰当的类比,在美国持枪是合法的,在美国有小偷闯入户主的花园,户主开枪打死小偷,法院甚至判决户主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小偷也是人,的确有自己的权益。但在相关案例中,一味替小偷煽情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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