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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适用死刑的国家,但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惩罚,因而中国法令在适用死刑时通常对比慎重。自古代西周至近代民国,中国就一向有关于未成年人、老年人违法从宽的规则,中国现代刑法亦如此。只要罪大恶极的人才适用死刑。
现在中国与死刑有关的特别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孕妈妈、精神病人和老年人。除此之外,抚育期妈妈、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也归于刑法上的特别主体,其身份对科罪量刑也会产生必定影响,但中国刑法没有将这些特别主体归入免死的目标规模。因而中国在适用死刑时通常对比严厉:
1、对死刑适用目标规模予以严厉约束;
2、设置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规则;
3、确立严厉的死刑核准程序。
为非常好地对适用死刑有一个全部地了解,现就在适用死刑过程中经常呈现的疑问这一阐明。
一、对怀孕妈妈女适用死刑的状况
依照中国刑法规则审判时怀孕的妇人不适用死刑,这儿包含死刑延期履行,但这就有可能呈现以下两种状况,人流的和天然流产的状况,为此特作一阐明。
1、在关押时期或在法院审判时作了人流的妇人不适用死刑。
这儿包含案子申述到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时期,被人流的,及法院受理时被告人是怀孕的,预备做人流后的都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审判机关不得判处死刑或死缓。
2、对怀孕妈妈女在拘押时期天然流产的审判时也不适用死刑。
怀孕妈妈女因涉嫌违法被拘押,在拘押时期天然流产的,不适用死刑,但假如因另外别的的罪被申述或交给审判的在外,也就是说,假如被告人在被抓时是甲罪,则无论被告人是人流还是天然流产,都不能以甲罪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假如侦办机关在被告人已作了人流后又发现了乙罪,并且乙罪能够判死刑的,则应当判处死刑,不受上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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