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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维工,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国务院办公厅秘书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多次索取、收受请托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93.47138万元,4月17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月19日解放日报 )
受贿将近1300万,众所瞩目,用法院的话说,“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论罪应“杀无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不又不必“斩立决”,何也?法院认为,“鉴于其能够主动坦白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受贿款物已被全部收缴,依法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说文一点,是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说白一点,就是顺应民间呼声与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防止贪官被轻判。因为“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3月20日新京报)
王维工案,是两高发布“意见”后的第一起反贪大案判决,其“从轻”还是“从重”发落与否,事关社会观瞻,对后续同类案件的判决也有一定的判例意味与指导作用,因此,此案对“主动坦白事实”的认定,意义不同一般。
相信在这一背景下,长春中院对王维高案的一审判决,应是严格遵循这一指导意见的,在量刑中,对其“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应是规范的,其“主动坦白”想必是铁证如山,事实确凿的,也是慎之又慎的,以不负历史使命。
此前有报道称,王维工在被捕后,“交代”出30余人的违法犯罪问题。中纪委更要专门为此成立另一专案组,彻查相关涉案人员(2007年9月12日《新快报》)。如果王维工确系因此“立功”——论罪当诛而“逃出鬼门关”,法院判决时何不对王维工“主动坦白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痛痛快快说清楚。
公众有知情权,法院对贪官的“自首、立功”不应失语。如果一语带过,王维工坦白了哪些事实,如云里雾里,就会让人猜测。这既有损法律的威严与公正,也让群众失望,有损各方对反腐败工作的期待与热情,损害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也不利一项判决所产生的杀鸡骇猴效果。
事实胜于雄辩,对贪官自有可以“轻判”的理由,就不妨将之拿出来摊到阳光下,供社会检视。如此“摆事实,讲道理”,既可消除议论的杂音,让人心服口服;对其它落网贪官,亦可起到“引导”作用,从中明白交待哪些事方能“从宽”,有利于纪检部门办案时“拔出萝卜带出泥”。
这对在岗的官员也是一个警示:看似信得过的人,以为亏心事能瞒天过海,最终还是纸包不住火,难逃被“朋友”出卖的命运,还是做老实官来得踏实,求个平安啊。
对一个嫌疑人因何定罪,法院总是不厌其烦,以冗长严谨的文书写的密不透风,无懈可击。同理,对一个人因何得到“轻饶”,也须以同样的态度份量给个说法。
于种种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利害计,王维工的“主动坦白”,能否大白于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