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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将“廉政”当灵药

发表于 2016-6-3 09:30: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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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新疆克拉玛依市油田纪委宣传廉政办 李周樾  
      近日,为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基层纪检监察装备,促进纪检监察工作效能的提高,自治区纪委统一为基层纪检部门配备专用车。各地州区区纪检监察专用车辆到位后,为廉洁奉公、专车专用,各区纪委建立了车辆管理台账,明确车辆使用范围,建立了车辆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严禁公车私用的现象发生。
   总的来看,无论是廉政作风还是廉政纪律,要想能够收到该措施初衷的廉政效果,必定取决于这些举措实施对象即公职人员的道德觉悟。当然不应一概否认觉悟可能起到的某些作用,但更倾向于主观色彩的道德觉悟,能否成长为公职人员自觉廉政的主流文化与实践,又必定取决于社会反腐外力的大小。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廉政纪律其实是在近来反腐力度不断增强的一种过渡性产物,虽然从出发点上看,它具有强制性,但更多地是教育意义的所在,廉政纪律从根本上看,属于“事前”的“亡羊补牢”。倘若公职人员违反廉政纪律后不被问责,廉政纪律就难以逃脱摆设之嫌。基层干部容易产生一种活思想,认为自己掌握一些小权,行职务之便给自己便利,既不上纲,也不违法,最多算是生活小节不检。
   
   古人云:“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对浊者容忍与妥协,实际上就意味对清者的亵渎。如果把最后一道防线错当成第一道防线的话,那将是极其危险的。基于此,反腐败的终极目标是“廉政纪律”的消亡,而非“廉政纪律”像这几年的“廉政奉公”热。
   
   廉政建设确实需要创新,但创新既不应是为贪腐现象寻找合法的卸责通道,更不应是寄望于对权力把持者的良心发现,道德的抽象性与宽泛性,注定这样的措施徒有声势,却难有可操作性,腐败问题对我们党和人民的伤害最大,严惩腐败分子是党心民心所向,坚决反对腐败,只有从心出发,严格遵守“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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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4 22:24:4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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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0:31:24 | 查看全部
欢迎李老师根据第七期热点主题撰写问题直击方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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