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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者对相关规定不太了解,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年休假能否和某些假期相互替代?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该如何计算呢?日前,丹徒区仲裁院负责人对这些问题作了回应。 |
这位负责人说,年休假与某些假期是具有可替代性的。如事假、病假等,但也不是“一一对应”替代关系,仅在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才可抵消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事假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而有些假期与年休假则不可替代。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停工留薪期)、法律规定的其他假期等,不能与年休假相互抵消、替代。
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呢?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陈秀芹)
来源:镇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