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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恶意发卡者偷着乐

发表于 2009-12-21 21:19: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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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12月15日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出规定,明确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中国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的财产。《解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维护金融市场安全。

  在关注恶意透支信用卡现象时,人们也在关注另一个相关因素,即有时是某些银行滥发信用卡,助推了恶意透支行为的出现。

  不少人都有过“被发卡”的经历。除了一些单位擅作主张给员工办信用卡之外,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河南工业大学部分学生遭遇的一件尴尬事:该大学数千名学生甚至是一些毕业生,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某银行的信用卡。每逢大学新生入校之际,更有各路银行涌进大学校园,在不调查收入和担保情况、不审核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新生推办信用卡。由于自控力差,大学生持卡人很容易一不小心“恶意”透支。银行的这种滥发行为,有变相引诱和纵容持卡人透支之嫌。

  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恶意发卡”也有罚则,明确“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要求“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但直至今日,尽管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日益增多,却从未见对银行滥发行为进行过惩罚。现有法规对“恶意发卡”行为处罚太轻,不足以约束商业银行。

  可见,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的日益猖獗,责任不完全在持卡人本身的“恶意”,与银行在发卡过程中疏于防范、把关不严,甚至于有意滥发也有很大关系。所以,在严惩恶意透支者的同时,也要在源头上严把发卡关,别让恶意发卡者偷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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