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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窃取的钱财带出院外时被抓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发表于 2016-7-1 15:11: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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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一、案情 被告人金海平,男,1982年1月7日生。金海平于2003年8月24日20时许,在如皋市磨头镇兴韩村23组陈俊柏家院内购酒时,趁机在陈家一楼东房间北侧小屋内,扭开工作桌抽屉上挂锁,盗取人民币14700元,并将此赃物先后藏于衣服口袋及黄沙堆中,后又转移至其所 /script 内 容: 一、案情 被告人金海平,男,1982年1月7日生。金海平于2003年8月24日20时许,在如皋市磨头镇兴韩村23组陈俊柏家院内购酒时,趁机在陈家一楼东房间北侧小屋内,扭开工作桌抽屉上挂锁,盗取人民币14700元,并将此赃物先后藏于衣服口袋及黄沙堆中,后又转移至其所购酒的酒箱中,预备乘运送之机将该款带出院外时,被陈俊柏发现而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人民币147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陈俊柏。 二、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金海平所违法过怎么科罪形成了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金海平构成偷盗既遂。依据失控说理论,偷盗做法现已使被害人损失了对资产的操控时,即构成既遂。例如2002年试卷二第9 题,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帐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忘记在工作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回来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工作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物被别人找出。在这种状况下,即便做法人后来由于某种因素没有操控该资产,但由于被害人损失了对资产的操控,也应确定为偷盗既遂,而不能确定为未遂。本案与上例极为类似,被告人金海平在房间内扭开工作桌抽屉上挂锁,盗取人民币14700元,并将此赃物先后藏于衣服口袋及黄沙堆中,后又转移至院内其所购酒的酒箱中,使被害人陈俊柏对该款失掉操控,也应确定偷盗既遂。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金海平虽构成,但因所窃资产一向未脱离被害人产业办理区域 户 内,被害人没有损失对资产的实践操控,应以论处。 三、点评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依据第二十三条之规则,现已着手施行违法,由于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因素此未到达目的的,是违法未遂。所谓未到达目的,一般以为其体现为未能完结违法即未能到达。因而依据上述规则,违法未遂是指做法人现已着手施行详细违法构成的施行做法,由于其毅力以外的因素此未能完结违法的一种违法中止形状,它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做法人现已着手施行违法 所谓现已着手施行违法,是指做法人开端施行刑法分则规范里详细违法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过为。它是客观的违法施行做法与片面的施行违法意图相结合的产品和象征,是违法未遂形状与形状相差异的首要象征。 (2)违法未完结而中止下来 做法人在着手施行违法今后违法 未到达目的, 即违法未达既遂形状而中止了下来,这是违法未遂形状的又一首要特征,是违法未遂形状差异于违法既遂形状的首要象征。 (3)违法中止在未完结形状是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因素所造成的 违法活动在着手施行今后之所以中止在未完结形状,乃是由于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因素所造成的,这是违法未遂形状的又一首要特征,是违法未遂形状与着手违法后差异的要害。 上述三个特征前两个侧重于提醒违法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提醒违法未遂的片面特征,三个特征体现为主客观的一致和齐备。契合上述三个特征的做法人,即未遂犯①。 经过对违法未遂概念和特征的剖析,笔者以为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关于违法未遂之 违法未到达目的 的规则,应当也只能理解为违法没有完结即没有到达既遂就中止了下来。当然也应当指出,违法没有完结而中止下来,这是适用于全部未遂形状使之差异于既遂形状的特征和一致而归纳的规范。②这一特征和规范,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有着不一样的详细意义和体现形式:一类是以法定的违法成果没有发作作为违法未完结的象征,如偷盗罪未发作窃得资产的违法成果;另一类是以法定的违法过为未能完结作为违法未完结的象征,如施行脱逃罪的做法人在逃离了监房后未能逃出监狱的警戒线;再一类是以法定的风险状况没有具有作为违法未完结的象征,如做法人在油库放火,因火柴受潮而未能擦着时被捕获。③在第一类违法中,偷盗罪尽管一般以为归于成果犯,以发作操控资产的成果为既遂,反之是未遂。但是在什么状况之下才以为做法人获得了操控呢?咱们赞同第一种定见 失控说 理论阐述,同时笔者以为这是个经历疑问或许说司法习气疑问。首要,关于在特定操控区域内的资产,比如像工厂、民宅,一般把资产偷盗出这个操控区域为既遂。详细地说工厂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需求盗出工厂院墙以外才为既遂。作为厂矿企业对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的操控区域应该是院墙和大门。因而做法人把它偷到院墙前,没有可以搬出院墙,应以为没有获得对该资产的操控,单位也没有失掉对资产的操控。这个成果没有发作,归于偷盗未遂。而居所的资产一般也要盗出房门以外,这才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中第一条规则: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则的 入户掠夺 ,是指为施行掠夺做法而进入别人日子的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包含关闭的院子、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日子场合的渔船、为日子租借的房屋等进行掠夺的做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初次对 户 进行了法令意义上的界定。它是大家日子与外界相对阻隔的居处,也是大家对私有产业办理的相对安稳的区域。被告人金海平进入别人日子的与外界阻隔的居处(即户内)施行偷盗,将所窃赃物先后藏于衣服口袋及黄沙堆中,后又转移至其所购酒的酒箱中,因被害人及时察觉而被当场抓获,全部做法尽管杂乱,但所窃资产均未脱离刑法意义上 户 的规模,也就是说未脱离被害人的实践操控,故属违法未遂。 恰是根据上述理由,咱们不难看出第一种观念即失控说理论,偷盗做法现已使被害人损失了对资产的操控时,即构成偷盗既遂。或许做法人现已操控了所盗资产时,便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做法人的操控,一般是一致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做法人的操控。但二者也存在不一致的状况,即被害人失掉了操控,但做法人并没有操控资产,对此也应确定为偷盗既遂。由于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差异实质是社会损害性的差异。就偷盗罪而言,其损害程度的巨细不在于做法人是不是操控了资产,而在于被害人是不是损失了对资产的操控。因而,即便做法人没有操控资产,但只要被害人失掉了对资产的操控,也建立偷盗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本文来自:律师事务所排名http://www.maxlaw.cn/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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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20:16:10 | 查看全部
已经盗窃成功就应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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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20:16:40 | 查看全部

回 楼主(官炎林) 的帖子

感谢老师分享!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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