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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岁”疯狂敛钱,“30岁”想捞就捞?

发表于 2009-12-25 17:26: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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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上午,北京西城检察院召开职务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研讨会。记者了解到,根据西城检察院对5年来侦办案件的调研统计,贪腐案件贪污罪数量居首,腐败干部也更加年轻化。(11月11日北京晚报)

  腐败干部年轻化,并不是北京才有而更是普遍现象了。从前有所谓“59岁现象”,指的是一批有权势的人物临近退休之前,狠捞一把,疯狂敛钱。而当人们对“59岁现象”所指代的腐败状况不再陌生时,因为贪污犯罪年轻化,“40岁现象”乃至“30岁现象”也悄然登场,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前不久陕西有一件涉案金额高达1173万余元的贪污大案,其主角就是一个29岁的年轻人。

  专家对“30岁现象”进行了分析,发现贪污犯罪者普遍社会阅历浅,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认识,具有“生理上是成年人,心理上是未成年人”的特点。而反映在案情上,则是胆子大,大案多,金额巨大。其实,“59岁现象”也罢,“30岁现象”也罢,犯罪分子的年龄固然相差悬殊,作案手段也大相径庭,然而年龄大小和作案手段不同都只是“现象”;尽管“现象”迥异,本质却一样,所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也别二无致,这就是制度的漏洞。

  “59岁”疯狂敛钱,“30岁”想捞就捞,其共通之处是把公款当成私财,想怎么拿就怎么拿,想拿多少就拿多少――规章制度之形同虚设,监督管理之漏洞百出,暴露得淋漓尽致。我们不缺制度,每个单位都有一整套制度,甲、乙、丙、丁,一、二、三、四……条条款款,面面俱到。但是看似滴水不漏的制度,碰到“59岁”成了一盘散沙,碰到“30岁”也成了一盘散沙。也是不久前,江苏宿迁市审理了一件贪污受贿案,案件主角又是一个30岁的年轻人,从参加工作当年开始贪污受贿,短短三年多的工作史几乎成了贪污受贿史,这又说明了什么?

  正如“59岁现象”讲的不只是年龄一样,“30岁现象”讲的同样不只是年龄。从“59岁现象”到“30岁现象”,说明了现行体制、机制存在着滋生、蔓延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如果滋生、蔓延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不铲除,那么所谓的“防范”,充其量也只能是扬汤止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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