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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广东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因贪污受贿82.9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耐人寻味的是,何的家属曾退赃款230万元,比认定的多了140万元。
湖南红网发表余人月的文章:奇怪的事并不是第一次出现。黄冈市原副市长操尚银被认定受贿150余万元,却退缴赃款222万元;原广东国投清算副组长杨青山涉嫌受贿247万元,却退还赃款317万。姑且给这类“少贪多退”的现象取个名字,叫溢价退赃吧。谁都知道,涉嫌金额越多,判的越重,按常理,只有少退的,能瞒则瞒,一来减少罪责,二来留点闲钱善后。了不起“收支平衡”,贪多少退多少,谁会傻到将血汗钱拿来上缴买罪名?水有源,木有根,反正这多出的钱从来就不是天外来客。对贪官的溢价退赃,如果引入木桶理论的话,这其中肯定有某个环节是块短板,导致进行认定的司法水桶装不满贪官的退款。短板可能源于贪官自身的大脑短路。贪的次数多了,记不得了,出现了糊涂账。安徽枞阳县原县长汪长根被纪检部门谈话后,先后8次退赃,结果“张冠李戴”,送3000元的退2000元,送七八万元的退1万多元,就是记不清了。操尚银13年共受贿了74次,要全部记住也不容易。所以,不排除贪官家属在退赃时,为求坦白从宽,“公私不分将存款悉数奉出。诸如老公大人打麻将赢的钱,炒股赢的钱,做生意的亲戚存放的钱,乃至参加各种庆典剪彩活动拿的红包,都算作受贿贪污给退了。短板也可能源于办案机关的卡壳。比如,受贿的一方已交待了,送的一方不承认,找不到证据查实。没查实的部分,不作赃款认定,回归了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的本源,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如此,屈打成招,栽赃陷害之类都不会再有,社会之幸也。对贪官的溢价退赃,不能当传奇看,还须找寻导致赃款溢出的那块短板在哪,并做好衍生问题的应对才是。
随想:这种事无非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检察机关没有掌握贪官的全部犯罪证据,只能按照核实的赃款数额认定;另一种是贪官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干脆一次“退个够”,有可能把非腐败收入、或是把腐败的钱进行再投资的增值部分也一并上缴。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应由司法机关加强调查侦缉力度,减少行贿者不认账,不能因为追求结案率“萝卜快了不洗泥”。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贪官的确也有合法收入,司法处罚应该秉承“一码事归一码事”。但是,这里也有一个疑问——如果贪官用腐败来的钱投资,产生了增值部分,“脏款下的蛋”应该如何算?如果按照赃款的原始金额认定与收缴,显然不能服众;如果将“赃款下的蛋”也归于赃款,贪官的量刑处罚无疑将加大,贪官也不服气。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追缴何锐枝贪污受贿82.9万元外,法院对其还处以罚金80万元。80万元罚金是什么意思呢?是对赃款增值的罚没吗?另一方面,司法内部人士也透露,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没有“皇粮”做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往往与他们追赃的情况挂钩。办案经费与赃款挂钩,会不会产生“白吃黑”?甚至是“收赃提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