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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12月26日,《中蒙边界条约》在北京签订。1963年3月25日在乌兰巴托互换批准书后生效。主要内容:双方规定了两国全部边界线的走向;双方同意,凡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干流的河道中心线为界,凡以道路为界的地段,道路为双方共有,由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双方同意,条约生效后,立即成立中蒙联合勘界委员会,具体勘定两国全部边界、树立界标,然后起草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边界地图,详细载明边界线的走向和界标的位置,以代替本条约所附的地图。两国边界议定书于1964年6月30日签订。
1962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在北京签订。周恩来总理和尤-泽登巴尔主席分别代表中蒙两国政府在条约上签字。
刘少奇主席、董必武副主席等国家领导人参加了签字仪式。
蒙古方面参加签字仪式的有:部长会议副主席尼-扎格瓦拉尔,外交部长彭-沙格达尔苏伦,外交部副部长桑-索索尔巴拉木,大人民呼拉尔代表桑-巴塔,外交部司长德-其米德道尔吉,蒙古驻中国大使敦-策伯格米德,以及蒙古其他贵宾。
中国方面参加签字仪式的还有:国务院副总理贺龙、陈毅、李先念,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黄炎培、彭真、陈叔通、程潜,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李四光、包尔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张治中、傅作义、蔡廷锴,外交部副部长姬鹏飞,我国驻蒙古大使谢甫生,外交部第二亚洲司司长周秋野,礼宾司司长俞沛文等。
签字以后,双方热烈握手,举杯祝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