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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对簿公堂 借据作用关键

发表于 2016-8-17 16:23:5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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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76岁的老太太林玉将儿子马新天告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偿还35万元的债务。

  是什么让母子二人对簿公堂?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林玉回忆,两年前,马新天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把林玉唯一的一套住房卖掉,得款65万元。后来马新天把钱全部拿走买了一套住房,林玉无奈住进了养老院。

  此后,林玉多次找马新天要卖房款,都被拒绝,母子俩几乎反目成仇。后来经过多方调解,终于达成共识,马新天给母亲写了借据,同意分两期偿还房款。2015年马新天还给母亲30万元,另一笔35万元本应该在2016年1月14日前偿还,但马新天却完全没有还钱的意思了。林玉没办法,只能把儿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偿还借款及利息。

  在法庭上,马新天似乎也有委屈,他说自己卖房是母亲同意的,虽然还剩35万元没还,但这是母亲答应把钱借给他买房子的,现在让他一次性还钱,根本没有经济能力。于是请求法院每个月还一点,慢慢还清,并且不支付利息。

  经过庭审,法院判决马新天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玉35万元。未按期履行须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案件主审法官肖泽平介绍,虽然林玉和马新天是母子,但房子是林玉所有,65万房款也属于她。林玉和马新天在本案中成立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林玉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肖泽平表示,本案中,马新天为林玉出具的借据成为关键证据。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证据不全是突出的难题。然而,受人情社会的影响,尤其是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款,原告不能提供借条,或以现金支付,或转账支付凭证不全,无法证明实际借款的情形很多。看似简单的借贷关系,很容易因证据不全难以确定。

  在审判中,对当事人仅凭借据起诉而不能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否认款项交付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将要求原告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及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对于现金借款的,一般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资金来源、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是否发生。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肖泽平提醒,民间借贷应非常慎重,注意保留借款合同、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款项来源及款项交付的证据,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l来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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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20:03:53 | 查看全部
感谢吴老师带来精彩分享,问好辛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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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20:04:23 | 查看全部
健康开心_0e5d972e2d30093.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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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08:07:05 | 查看全部

回 楼主(吴小平) 的帖子

感谢吴老师对专页的支持!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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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08:11:22 | 查看全部
感谢吴老师对专页的支持!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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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08:12:5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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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老师来访!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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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08:13:3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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