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12|回复: 0

两部门:农村金融等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到期延续

发表于 2016-8-18 20:41: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两部门:农村金融等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到期延续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18日电(记者 杨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继续执行农村金融、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邮政代办金融保险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税收政策。

这份名为《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据了解,上述两项优惠政策本来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通知同时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上述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明确,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