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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色与就职提醒] (农民工)隐蔽雇佣关系何以走俏超市

发表于 2010-1-14 21:17: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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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用工规避法律有“高招”受雇工人维权难上加难
      今天,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召开媒体座谈会,公布家乐福等超市销售女工劳动权益情况。根据该中心调研,很多在超市工作的销售女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绝大多数被安排经常加班并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被调查的这些超市不仅包括国内的一些中、小型超市,也包括大型外资连锁超市、以及国内著名连锁超市。
    我到底是谁的工人
    刚刚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盛雪(化名)感到非常不解,一直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的家乐福超市工作了一年多的她被裁决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34岁的盛雪因4月份怀孕被辞退,突然失业的她将这家超市告到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和加班费等。
    盛雪败诉的原因还得从头说起,2008年3月,盛雪被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招聘为销售人员,工作内容是在方庄家乐福专柜销售威露士产品。2008年12月23日威莱日化突然要求盛雪与一个远在广州的从未听说过的公司———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盛雪为其公司雇员,被该公司劳务派遣至威莱日化工作。
    “明明就一直在这家超市工作,却被转手了三个单位。”盛雪苦笑着说,这份合同如果当时不签就意味着自动离职。而这份合同,也是她被判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表面上看,与盛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广州人才公司,该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威莱日化是用工单位,而这家超市只是提供了工作场所。但从案件反映出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我们认为销售女工虽然名义上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但实际上与家乐福形成了‘隐蔽雇佣关系’,超市才是她们的真正用人单位。”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一语道破。
    隐蔽雇佣关系盛行背后
    盛雪的遭遇在超市女工中并非个案。
    今年10月在一家超市工作的高英(化名)也无故遭到辞退。高英与其他15名女工是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聘的员工,并分别被安排到美廉美、物美、亿客隆等超市从事公司产品促销工作。今年3月,公司又委托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对她们进行管理。
    高英她们在职期间,那家生物科技发展公司及所在超市都没有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费。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种用工方式“走俏”各大超市呢。
    “一般情况下,为了逃避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义务,超市会要求销售女工进场前必须由供货商提供销售女工已经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强调了自己卖场表面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撇清了自己与销售女工的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销售女工只能找与自己签合同的供货商去解决,超市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佟丽华说。
    盛雪告诉记者,她工作的那家超市分早班和晚班,早班从早上7点到下午3点,晚班从下午3点到晚上10点。但她们在上晚班时从未按时在10点钟下班,最早下班也是在晚上12点。经常是凌晨1点左右下班,到家时已经是凌晨两三点了。赶到销售旺季时,还可能每个月有好几天必须工作到凌晨5点,而第二天还要按正常时间上班。
    调查表明,大多数超市销售女工每周只休息一天,没有节假日。而这些销售女工几乎从未领过加班工资。在8小时工作时间结束后,她们只有加班到超市允许的时间才能回家。一个超市行业公开的秘密是:为了“证明”销售女工没有超时工作,超市有时会要求她们在工作8小时后先打卡后再继续工作。即使能够证明加班,超市也会以她们不是自己的工人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另一个让超市“省心”的地方是,他们可以随意解雇这些女工。通常,超市不会直接通知销售女工,而是向供货商反映该销售女工不适合在本超市工作,要求供货商换人。由于超市没有直接与这些销售女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在表面上二者没有劳动关系,所以超市不必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经济赔偿。
    该如何保护她们的权益
    “平时,都是超市对我们进行管理。”盛雪说,推销威露士产品只是她工作的一部分,另外还要理货、打扫卫生。工作时间也是由超市统一安排的,包括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如果被发现有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超市还会进行处罚。
    盛雪在工作的时候,被超市要求穿统一的工作服,上面有超市名称,还要佩戴该超市的销售人员工牌,对外宣称是超市的销售人员。
    “种种特征表明,超市是这些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工作指令的实际下达者,并且这种工作有一定的期限和连续性。这些指标明显符合国际劳工大会在《雇佣关系建议书》中列出的雇佣(劳动)关系的确立指标。而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家乐福与销售女工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佟丽华说。
    记者查阅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另外,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还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等。
    “遗憾的是,权益受到侵害的销售女工对超市提起仲裁或起诉到法院时通常都会被驳回,而超市则因被免于追究法律责任而逍遥法外。”佟丽华告诉记者。
    调查显示,在北京,除了家乐福超市,这种既省钱又省心的“高明”方法迅速被欧尚、华联、美廉美、亿客隆、物美等其他连锁超市所效仿,就连在美国本土实行自雇员工的沃尔玛,来到中国后也采用了这种用工方式。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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