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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维权] 职工患病后 权益咋保障

发表于 2016-9-1 07:51: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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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女教师患癌被开除引发社会关注

  『编者按』

  近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患病女职工一事引发社会各界对非职业病和非工伤患病职工患病期间劳动关系存废以及患病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当下,社会用工机制越来越灵活,通过签署劳动合同就业的情况越来越多。日前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有关律师和专家,以案说法,答疑释惑。

  访谈嘉宾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韩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 邹晓东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苗迎春

  『新闻回放』

  刘伶利2012年开始在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任教,2014年夏天患病请假赴北京治疗。2015年1月,刘伶利母亲拿病例和医院请假条到学院人事处为女儿请假。5天之后,刘伶利被开除。刘伶利不服,先后请求仲裁,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开除决定无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6年8月14日,刘伶利去世。8月19日,刘伶利患癌被开除事件在媒体曝光。迫于舆论压力,8月23日,学院领导最终到刘伶利家中道歉,并协议赔付因医保而无法报销的医药费等经济补偿。

  1 医疗期如何规定患病后有何权益

  问:有人说博文学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要解除与一个生病职工的劳动关系至少需要经历医疗期、换岗位等程序。那么,我国有关法规对职工医疗期有何规定?

  韩光:我国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累计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问:职工经过医疗期治疗后依旧不能胜任换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了吗?

  邹晓东:根据《劳动合同法》,医疗期满后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非因公负伤或患病的大病患者,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一至四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病退或因病退职的条件,可以办理病退或因病退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病退应满足两个条件,达到病退年龄和养老保险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病退年龄是男50周岁、女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退职应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未达到病退年龄,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退职后按月领取生活费;二是达到病退年龄,但是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或过渡期缴费不满10年的,一次性支付退职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达不到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或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即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向其支付标准为不低于劳动者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 患病解除合同后 会否失业又失保

  问: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不再是单位职工了,以前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是否就不能正常缴纳了?可不可以自己花钱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如果不行,对于大病患者,鉴于目前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尚存在一定差距,职工岂不会陷入患病失业又失保的困境?这方面我国劳动保障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邹晓东:是的,一般来讲是这样的。职工医疗保险针对的是城镇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又未重新入职,原则上就不能缴纳职工医保了。但目前部分地区,如北京,员工离职后可自行选择缴纳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果当地也有相应的政策,则也可以选择职工医疗保险并自行缴纳,无需单位代缴。

  对于非因公负伤或患病的大病患者,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劳动鉴定部门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分情况享受相应的待遇,比如,符合条件的可办理病退、退职。

  苗迎春:职工患大病担心失业又失保。其实,即使职工失业,也不会进入失业又失保的境地。失业有失业保险,按照人社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此外,职工患病时的费用来源主要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单位职工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及慈善医疗救助等,并不完全是个人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如果确因病生活造成困难,还可以申请低保及生活救助等。

  问:如果说劳动合同期内与患病职工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不是就可以将患病职工“推向社会”了?我国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保障用人单位权益的?

  邹晓东:如劳动合同期满,但患病职工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满;顺延至医疗期满后则自动解除,单位无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应按照相关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病退或退职条件的,应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劳动者享受病退或退职待遇;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病退或退职条件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3 没签劳动合同 患病后权益咋保障

  问: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但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有关义务了?有关法律如何规定的?

  邹晓东:《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否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何时签订,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有权在患病的时候享受病假或医疗期的相关待遇。

  但是,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患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初步的举证义务,证明双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包括工作证、考勤、工资条、工资转账记录、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

  4 不同医保如何有效衔接患病后应履行哪些程序

  问:我国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存在差别,如何衔接过渡?国内有无创新实践?哪些方面还有待完善?

  邹晓东:我国现今基本医保制度主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实行分类管理和多部门运营,三项基本医保制度在筹资机制、报销制度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争议已久,“三保合一”也一直在酝酿中。根据国务院2016年1月3日印发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整合意见》),已经确定的方案是先“二保合一”,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并逐步统筹基本医疗制度。《整合意见》出台前,全国范围内就已经有包括浙江、重庆等省份或社保统筹地区完成了“二保合一”的整合。虽然是趋势,由于城镇职工医保在参保政策、筹资模式及筹资水平等方面与其他两个保险制度的差异较大,特别是筹资水平相差5倍到7倍左右,保障水平的差距还客观存在,导致“三保合一”难度很大。

  事实上,无论是多小的国家,仅凭政府的单一力量都不可能实现全民医保的需求,更无法在短时间内达成我国“广覆盖”的医保制度目标。我们应积极提倡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并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以满足公民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他需求。另外,也可参考北京等地实施医疗保险种类的自愿选择制度,即适龄的劳动者无业的情况下可自愿选择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并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问:员工患病后应注意与用人单位间履行怎样的程序,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韩光:员工患病后应及时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就诊、治疗及休养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门诊挂号、缴费单据、门诊病历手册或病历卡、医生开具的处方及病休证明等以证明患病及需要休养、治疗的事实。对于请假手续需要特别提请劳动者关注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建议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必要时,建议采取EMS特快专递送达、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请假,以便于保存证据。

  问:社会保障特别是基本医保方面,保障患病职工权益应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对于单位,有什么好的模式对大病职工有所保障?职工个人应该做些什么以防范患病失业引起的生活水平下降?

  苗迎春:建议政府层面:一是完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强化解雇保护制度;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障各方权益;三是加快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步伐,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就医直接结算;四是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和支持力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和完善单位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工会组织中的有关职工劳动就业、合同签订、解雇保护等制度和措施。

  职工个人要强化权益保护意识,依法维权;及时咨询相关社会保障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改变观念,积极参加相关商业保险,拓宽危机时刻的资金来源。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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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08:48:01 | 查看全部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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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08:49:32 | 查看全部
感谢分享,问好云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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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2:20:04 | 查看全部
法律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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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9 17:13:00 | 查看全部
感谢分享, 问好老师,祝老师周一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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