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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虐狗上传视频 裸身遭围殴示众

发表于 2016-9-1 20:24:0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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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8月23日,记者探访廖某的租住房,透过窗户可以看到,屋内桌上有一根手机自拍杆。
  从视频截图可以看到,一女子持木棍状物体击打躺在地上的虐狗男子。
  华西都市报记者吴柳锋 李天宇吴冰清摄影吴小川
  8月20日,成都龙泉驿十陵某小区,一名男子因虐狗,被众多爱狗人士拖出出租屋,裸身遭遇群殴。
  23日,龙泉警方对此事进行了通报:虐狗者因发布、传播淫秽视频,构成传播淫秽信息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两名打人的爱狗人士则因采取语言、殴打等方式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也被依法行政拘留。
  目前,围绕此事产生的讨论,在网络上仍未停止。相关人士和法律界认为,如果法律能够更加健全,对非野生动物的保护有法可依,既不会让施虐者肆无忌惮,也有利于规范动物保护人士的行为,不至于再出现失当的举动。
  立法保护非野生动物,肯定是一个趋势。即便不能一步到位,也可以通过治安处罚等方式慢慢向法律层面过渡,有很多国家都已经有了残害动物罪。”——四—四川省社川省社科院法研所所长韩旭科院法研所所长韩旭
  事件回顾
  爱狗人士卧底网络群
  虐狗男被拖出屋外殴打
  近日,一条“男子变态虐狗被当街裸体群殴”的视频及照片,在网上掀起热议:一名裸身男子被多人从一处民居内拖出,并遭到围殴。参与殴打的人情绪激动,将男子摔倒在地后,脚踹其全身,周围的人则言辞激烈地指责着被打男子。
  记者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这个视频的背后,是一起罕见的虐狗事件。
  据此前相关新闻报道,该视频拍摄于8月20日上午11点过,爱狗人士于半个月前发现一名男子自建了网络群,在群里分享虐狗视频,吸引不少群友参与,并从中获取利益。
  为了解救小狗,爱狗人士混入该网络群,在取得充分信任后,来到该男子位于龙泉十陵友谊路的出租房。
  爱狗人士在其家中发现了一条身材较小的中华田园犬,该男子说,这只狗是花了几十元从宠物市场买来的。就在该男子脱掉衣服准备“示范”时,等候在外的爱狗人士冲进屋内将其拖出,随即发生了网上流传的视频中的一幕。
  龙泉警方接警后很快赶到现场,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让男子穿好衣服,带往派出所接受进一步处理。
  同时,爱狗人士把小狗送到了宠物医院,经过初步检查,暂无明显病症和伤害。随后,小狗被送往启明动物保护中心,在接种了相关疫苗后,被爱狗人士领走。
  警方通报
  男子虐狗 传播淫秽信息被拘
  两打人者 侮辱他人也被拘留
  8月23日,成都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对此事进行了通报:
  8月20日11时10分许,成都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接报一起警情。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赤身裸体男子被围在人群中、蹲在地上。民警立即了解基本情况,将男子带回其住所让其穿好衣服,随后将该男子、报案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
  经警方调查,虐狗男子廖某(男,30岁,贵州人)从外地来成都后,在网络群中发布、传播与狗发生性行为的淫秽视频,已构成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目前廖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同时,经警方调查,违法人员韩某(男,33岁,本市人)、陈某(女,28岁,本市人)邀约人员采取语言、殴打等方式在公众场合侮辱廖某,以发泄对廖某虐狗行为的不满。因韩某、陈某两人已构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两人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呼吁,市民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报警,将有关线索和证据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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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20:24:21 | 查看全部
现场回访
  房东说男子带回两条狗
  家里仍留有一根自拍杆
  23日上午,华西都市报记者来到事发地点——位于龙泉十陵友谊路的一处民居。这里连排都是租住房,每一户都有好几个房间。被打男子廖某就租住在一户人家的3号房里。事发后,房门紧锁,民警带走了钥匙。透过窗户可以看到,屋内凌乱地摆放着廖某的物品。在这个不到10平方米的房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张桌子,桌上有一根手机自拍杆,桌下还有一个给狗喂食的铁盆。
  房东说,廖某在这里住了快3个月了,当初租房时,他自称在郫县犀浦上班,准备辞职到龙泉夜市摆个摊子卖水果。搬进来第二天,廖某就带了一只狗回家,“那是只大狗,拴在门外,但后来就没再见到过,不确定是死了还是卖了。”10多天后,廖某又领了一条黄色的小土狗回来。
  在房东的印象中,廖某与人并无太多往来,出入不定,“在家住上一两天,然后又离开三四天。”有一天早上,趁廖某不在,小狗从窗户钻了出来,房东赶紧给他打电话,直到中午他才接,“他说自己正在城东一家医院上班,赶不回来,狗儿跑了就算了。”之后隔了好几天,廖某才回来,在外多日的小狗也跟着他回了家。
  “看他多老实的,完全想不到会做出这种事来!”房东对于廖某虐狗的行为感到不可思议,并表示即便回来,也不会再让他住在这儿。
  观点碰撞
  正方:男子虐狗有悖伦理该打
  反方:教训有底线不能动私刑
  对20日发生的这件事,不少当地人有所耳闻,许多居民也目击了男子被拖出来殴打的整个过程。谈起此事,众说纷纭,观点不一。
  附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住户说,男子用如此方式虐狗,有违公序良俗,有悖伦理,从情感角度讲,理应受到痛斥和严惩;另一名住户认为,狗和人一样都是生命,不同的是,面对男子的施暴,狗不能说话,不会反抗。男子的行为是对生命的漠视,等同于犯罪,从某种程度说,爱狗人士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
  住户张女士说,男子纵然犯下大错,但不能将其全裸拖到大街上,拳打脚踢,“教训一下无可厚非,但不能没有底线。”王先生说,男子固然违法,但爱狗人士不能借此对其加以“私刑”,实施殴打侮辱,应交由法律进行公正的判决。
  一位动物保护人士表示,爱狗人士的志愿者团队很多都是自发形成,结构松散,约束性差,往往在处理某些事情上容易情绪激动,作出失当的行为,很多人甚至不知道侮辱打人本身也是违法行为。
  他说,无论做什么事情,爱狗志愿者都应该冷静,在合情合法的前提下,交由公安机关和法律来处理和判定,千万不要逾越法律的边界。
  专家说法
  虐狗被打引发的法律问题
  1/男子虐狗是否违法?目前尚无相关立法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添川认为,目前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城市流浪狗、宠物狗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只要这只狗不属于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廖某虐待自己所饲养的狗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男子将与狗发生性行为的过程拍成视频,并通过网络传播,其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音像)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社科院法研所所长韩旭说,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从法律角度看,狗狗等宠物还仅被认为是财产属性。因此,如果男子涉嫌虐待他人的宠物,该宠物的主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而对主人虐待自家宠物,则更多的是停留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韩旭说。
  2/爱狗人士的行为是否妥当?以暴制暴已涉嫌违法
  韩旭说,这次事件中,廖某虐狗的行为令人发指,市民和爱狗人士的激愤可以理解,他们有表达愤怒的权利。但一旦辱骂甚至动手打人,以暴制暴,则肯定涉嫌违法。
  此外,游添川认为,打人者在廖某的租住屋内将其揪出,然后在街上对其进行殴打,其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侵犯了廖某的住宅权、健康权,人格权,甚至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同时,视频并没有给廖某的脸和身体部位打上马赛克,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游添川说。
  心理专家解析
  虐狗者心理有问题
  或具有反社会人格
  从虐狗者的行为来看,高级心理咨询师马呓月认为,“他的心理一定有问题,不排除有反社会人格。”有反社会人格的人经常发生违纪行为,但与一般犯罪者相比,他们多受情感冲动支配,在害人的同时,对自己的伤害尤大。
  为何会出现这种“反社会人格”?马呓月分析,虐狗者将虐狗视频放到网上传播的举动说明,他希望把自己的行为传染给更多的人,从中获得一种认同。而他这种渴望认同的表现,也说明他的内心是自卑的,“在生活中,他应该是个失败者。因为,如果他通过正常的行为得不到自己想要的认可,就可能通过一些异于别人的行为来‘博出位’。”
  马呓月说,有反社会人格的人,常于童年期或青少年期(18岁以前)出现品行问题,“心理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形成了心理障碍,仅用心理治疗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药物、外力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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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 20:24:51 | 查看全部
新闻延伸
  保护非野生动物
  我国立法还在路上
  “此前国内其他城市也有类似虐待动物的事情发生。”四川省社科院法研所所长韩旭说,法律界一直有一种声音,就是呼吁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非野生动物。比如猫、狗,很多人都将它们视为朋友甚至家庭成员,虐待这类非野生动物往往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而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保护非野生动物,肯定是一个趋势。”韩旭说,即便不能一步到位,也可以通过治安处罚等方式慢慢向法律层面过渡,有很多国家都已经有了残害动物罪。
  他山之石
  香港3人虐猫被判残酷对待动物罪
  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发现,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对虐待动物最高可处5年以下徒刑。英、美、日、意、德、加等国家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对保护动物做了严格规定,甚至宠物走失,对主人也要处罚,可见对动物保护的重视。
  2014年,香港特区观塘裁判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只流浪猫被发现在楼梯间重伤吐血,怀疑被人当皮球踢。经调查后,3名被告被裁定残酷对待动物罪成立。其中,两名男子被判即时监禁16个月,另一名18岁女子随后也被判刑。
  此外,2014年6月,澳门特区政府行政会也宣布,已完成讨论《动物保护法》法律草案,建议将残酷对待动物列为刑事罪行,最高监禁3年,罚款澳门币2000元至10万元。
  立即评
  表达善念也要防“过犹不及”
  □朱昌俊
  虐狗当禁,而对虐狗之人加以暴力私刑,同样违法。对此,社会的主流价值应该说早已形成共识。公安机关对虐狗者进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两名打人的爱狗人士也因采取语言、殴打等方式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这是可以预料的结果。
  近年来,随着动物保护观念的提升,涌现出了不少动物保护者,最典型的如爱狗人士。这本身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然而,从暴力对待虐狗者,到在高速公路上拦下运狗车辆,一些爱狗人士的行为表达,已然逾越了正常的动物保护边界,甚至构成违法。
  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甚至报警,这很有必要。但若迷恋于占据动物保护的道德制高点,而对虐待动物者加以暴力,则走向了自己所宣扬的动物保护主义的反面,变成“过犹不及”。
  法治社会,任何观念的表达,不管再正确与否,都必须恪守法律的界限。退一步言之,宣扬自己的观念,也必须注重方式,“润物无声”才是正道,渴望“以暴制暴”,最终只会引发社会的逆反心理,并不利于自身观念被社会所接受。
  如何以恰当的行为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良善理念,这恐怕比制止恶行,更为迫切地需要得到反思。因为以不善的方式来维护“善”,从来结不出善果。(吴柳锋 李天宇吴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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