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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123)——协议解除获足额补偿 再索报酬诉请被驳

发表于 2010-1-22 09:03: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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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员工在企业破产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也按规定支付了相关经济补偿金和社会养老、医疗保险金。企业破产后,员工却以单位让其回家待岗,如有岗位就通知其回单位上班,而拖欠其待岗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为由,将企业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原告起诉的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作出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潘某原系某乳胶公司职工。该企业于2006年成立,2007年7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某乳胶公司破产。12月20日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期间,该单位基本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仅靠收取房屋租金及管理费维持。

       1996、1997年原告潘某在内数名职工曾集资开办一家邮社,该邮社于1998年停办,期间,某乳胶公司每月如数发放原告工资;该邮社停办后,原告及其他三位同志均主动向单位提出“两不找”方案即“个人不上班、单位不发工资、只为他们缴纳社保”,单位亦表示同意;此后原告至企业破产期间一直未到单位上班、亦未要求单位安排工作及发放所谓的待岗工资,某乳胶公司亦未向原告出具任何拖欠工资福利的欠条。2007年5月18日某乳胶公司与原告达成解除了劳动关系协议,并已支付原告相关经济补偿金和社会养老、医疗保险金。

       法院认为:原告潘某要求被告某乳胶公司支付原告待岗期间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独生子女补助金及报帐款的请求,因原告与被告在1998年达成“两不找”协议,且2007年5月双方达成解除了劳动关系协议时,被告已支付原告相关经济补偿金和社会养老、医疗保险金,原告的诉请无证据支持,不予支持。另对原告提出的要求给予其经济补偿金,因案件非劳动争议纠纷,故不作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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