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因素
法治成为主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所有领域及其方式,都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自觉将社会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作为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包括涉及社会建设的所有重大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都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不能在法外搞社会治理,法外搞社会建设,法外搞社会和谐。
限制公权力任性。社会建设必须划清公权力的边界,解决公权力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问题,使公权力在社会面前保持必要的谦抑,还权于社会,给社会组织和公民留有有序发展和自我完善的空间。实际上,公权力在解放社会活力的同时,也就解放了自己。
强化规则意识。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必须从树立规则意识入手,并使规则成为红线和底线,做到任何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都应建立在一定的规则之上,并且不能成为冲击甚至破坏法治的理由。
打造精良之法。首先是造就良法。“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看得见的形式。其次是精准制法。通过科学、民主立法和立法的精细化,实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制度对社会建设的精准发力、精准施策,努力提高法律法规对促进、保障和规制社会建设的精准度、适应度,让社会建设的公平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文化因素
坚持人本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以人为本,既要将人作为社会建设的主体,又要将人作为社会建设的目的,既要看到所有人的平等性,不“以多欺少”,又要承认不同人群的差异性,不“整齐划一”,真正把保障和实现人的价值包括每个承载着平等权利的个体人的价值,作为社会建设的本源、目标。
尊重合法财富。社会建设最重要的是民生问题,而民生之基是财富。社会成员和组织通过勤劳致富、艰苦奋斗创造而来的财富,必须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尊重,使得尊重合法财富成为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社会的重要体现,防止以杀富济贫、利益均沾来搞社会建设。
提升道德境界。社会建设,是国家和社会成员能动地提升社会组织化、互助化和理性化程度的治理活动,它需要建立在社会成员普遍较高的道德水平之上,做到所有的社会成员遵从一条崇俭戒奢、守身向善道德底线,并在这条底线内参与社会建设。
崇尚社会融合。社会建设的价值在于,在社会利益多元、社会阶层分化和社会矛盾冲突等客观存在中,努力实现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即在多元利益追求中“求衡”,在多层社会成员中“求同”,在多种矛盾冲突中“求和”。因此,任何社会建设都必须把促进社会融合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止导致或迁就社会利益异化、社会成员分化和社会矛盾激化。
追求公平正义。衡量和检验社会建设的最高尺度及准则,就是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当然,公平不等于正义,正义需要以公平为机制;同时,公平正义还必须通过改革来推进,作为改革的发力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