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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守法比酒后禁驾更迫切

发表于 2010-1-23 17:43:5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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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规定,两重风波。

  日前新提交审议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中原本有规定“醉酒驾车肇事终身禁驾”的条款,最终却被删除,再次引发社会热议,还招来许多“板砖”。

  对于条例的退缩,众说纷纭。不过我倒愿意相信这是法治意识的体现: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终身禁驾”的处罚有两个构成要素:即发生交通事故和逃逸,两者缺一不可。南京之前草案的规定,显然扩大了“终身禁驾”的范围,于法无据。

  当然,我们并不能因此停止对“终身禁驾”的追问。“张明宝事件”发生不久,这一规定就赶上公开征集意见,无论草案的拟定者还是支持者,恐怕都对醉驾猛于虎、法律太温柔感到不满。统计也表明,“醉驾夺命”的车祸占了我国车祸死亡总人数的70%以上。

  这种不满的情绪,还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重刑主义”的思潮。不妨设想,如果现在法律规定:醉酒驾车肇事一律处以死刑,估计也会有不少人赞成,但这显然不大合理,尽管这样的规定威慑力更大。如此极端的假设,是缘于目前法律对酒后驾车处罚过轻这一现实:

  比如罚款,一般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对许多人来说,不过九牛一毛;只要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助长了许多人的侥幸心理。

  与法律的“宽容”相比,执法更值得检讨。拿醉驾致人死亡来说,执法自由裁量过于宽泛,同样是致死,有的判死刑,有的判7年,有的判3年……人们对严厉、统一的立法有强烈诉求,不能不说是出于对现实无力掌控的无奈。

  此外,对日常的酒后驾车,执法方式也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醉酒可以变为饮酒,饮酒可以变为没喝。这样的执法,不仅软化了本就不严的法律,也助长了酒后驾车风气。南京的张明宝,3年违法80多次,恐怕不能说与此无关。

  公允地说,这些年来有关部门并非无所作为,比如,一些地方对酒后驾车的“连坐式”处罚,或集中进行整治,公安部出台了“酒后驾车一次扣12分”新规。这样的规定和行动,如何保持常态化,如何落到实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

  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是在培养一种守法的公民文化。在这个意义上,尽管“醉酒驾车肇事终身禁驾”规定取消了,但是如果能把对这一事件的关注,转化为立法和执法的压力,并由此培养守法的社会意识,那么也算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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