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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127)——企业改制裁员后续不善 310人诉请获支持

发表于 2010-1-27 09:30: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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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孙某等310人与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关于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和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获得支持,城建四公司支付劳动者共计300余万元。

案情介绍:
    孙某等人原系城建四公司员工。2008年,城建四公司因重组改制裁员,遂与孙某等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城建四公司依据《资产重组员工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及《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孙某等人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后双方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因对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月工资数额认识不一而发生纠纷。与此同时,张某等城建四公司部分职工则因城建四公司在以前的工程项目中向张某等人收取过几千到几万元不等的责任押金,但一直未予退还,因而也发生纠纷。于是,孙某等人与张某等人共310人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安置方案》,城建四公司应按2007年集团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刊登在公司内部报章上的集团公司领导讲话中,提到了集团公司2007年人均工资,虽在标题下方标有“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的字样,但因该讲话的文字稿件确系刊登在公司的内部报章上,且城建四公司并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以该讲话中确定的2007年集团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3705元作为孙某等人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张某等人要求城建四公司退还责任抵押金的要求也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300多劳动者关于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和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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