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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纪被解除合同工伤职工享受就业补助

发表于 2016-9-21 06:50: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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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系某设备制造公司职工,2008年7月到该公司工作。2012年4月,林某因工负伤,后被认定为工伤9级。2014年11月11日至12月4日,林某连续旷工。为此,公司根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了其劳动合同。但是,在单位是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上,双方产生了争议。
  评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是对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虽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享有是以解除或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为条件,但其享有的根本原因是基于工伤事故,解除劳动关系只是开始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属于以上3种情形。此外,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关联。本案中,林某因违纪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其工伤待遇与该次犯错没有关联性。因此,该公司应支付林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 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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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3:29:53 | 查看全部
感谢忠财老师带来分享,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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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3:30:26 | 查看全部
祝健康.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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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1 18:03:17 | 查看全部
建军老师回帖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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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1 18:03:2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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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1 18:03:3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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